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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检察权的法学思考

完善民事检察权的法学思考


曾培芳;吴洁


【摘要】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目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性产生影响。现行的民事检察权需要完善。完善民事检察权应当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以及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司法公正与效率;审判权;诉权
【全文】
  

  民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权不仅有宪法根据,也有民事诉讼法的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按照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建立起来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注:列宁认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由此必须扩大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参见列宁.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下的任务[A].列宁文稿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222—223.“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参见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A].列宁全集(第4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95.)为保障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经起到过、现在仍然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民事检察权的存废、方式、范围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观点针锋相对。(注:检察机关的观点多主张应当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审判机关的观点多主张应当弱化以至取消民事检察权。前者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杨立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研究,2000,(4).后者代表性的观点参见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法学研究,2000,(4).理论界的观点大致有强化、弱化或取消、保持与完善等观点。主张强化的代表性文章有:张晋红、郑斌峰.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3).主张弱化或取消的文章参见傅郁林.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错位探源[DB/OL].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8591,2004—10—19.主张保持和完善的文章参见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3).)“姑且不论现阶段进行的审判改革的合法性,即使正确,无论怎么样改革,在法律未作出明文修改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也不应该借口改革而否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注:田平安.对民事检察监督的两点看法.现代法学,2004,(1).)本文认为,民事检察权存在的合理性不容怀疑,但目前的民事检察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完善民事检察权必须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效率、民事检察权与民事审判权以及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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