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

  

  四、余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两种可能走向


  

  如前所述,基于当下中国社会的法治意识以及人权保障观念,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确不合时宜,也就是说,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理论浪潮是可以理解的,有其正当性。刑法的机能是二元化的统一,即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既要通过惩罚犯罪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和控制,也要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进而实现对一般人的权利保障。而传统的犯罪构成则体现了刑法的保护功能,旨在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13}(P61)笔者将犯罪构成理论定位于解释刑法法条的工具,是为了“合理的并论理的研究犯罪的成立与否”,{14}(P43)其相对合理性在于,它为我们避免重蹈罪刑擅断的覆辙提供了一种程式化的支撑,从而在实践中最大程度地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的确应该转型,因此,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三次变迁—虽然目前仅仅是一种学术意义上的理论研讨—意义十分重大。但是,笔者在此还要强调的是,上述分析并不意味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转向德日的三阶层体系,因为要实现犯罪构成理论的人权保障理念追求,完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予以实现:一是以法律移植为手段的理论转向,即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转向德日的三阶层体系;二是理论改良,即通过对四要件自身的改良,通过对理论要素意义的重新阐释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理念。[10]换言之,虽然本文着重分析了通过法律移植改造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可能性及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必然要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移植的确可以为改造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提供一条路径,但它并不是改造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唯一路径。


【作者简介】
王勇,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从法律移植的视角分析犯罪构成的理论走向始于笔者几年前对“外国法植活于我国的条件”的思考,这一思考源于导师李洁教授关于法律移植的一些观点,在此说明并表示感谢。当然,本文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变迁及其走向的判断是作者得出的。
参见车浩:《未竟的循环—“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展开》,《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第63-75页;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第17-20页。
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三大模式八种路径”,是笔者率先提出来的。请参见笔者与李洁教授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92-99页。并且,笔者在研究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历程的时候将另撰文详细述之。
参见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版序。
关于这一判断,参见赵秉志、王志祥:《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5页。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董玉庭、龙长海:《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结构的争议性问题》,《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笔者此处所谓“一般性法律观念”是指社会中通行的人们对法律之目的与功能的一般性理解,具体到当下中国的现实,法律被认为应保障并促进人权的实现即是一例。
这一主张目前以移植引进德日的三阶层体系的主张为典型。
具体思路的差异请参见笔者与李洁教授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92-99页。
尽管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一种误解,参见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第2-12页;但是,认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确是目前国内许多学者的见解,相应观点可以参见陈兴良、李洁、周光权等学者的相关著述。
由于本文仅是对理论走向的一种前提性追问,所以对于理论该如何走向不作具体探讨。笔者对之将另文《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去政治化还是去苏联化》(暂定名)来予以详细论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