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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

  

  (二)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迄今为止,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两次正式变迁,第一次理论变迁奠定了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主流地位,第二次理论变迁则引进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从而确立了我们现在使用的四要件理论的主导地位。从法律移植的对象既应包括法律规则,也应包括法律观念这一标准而言,那么上述任何一次移植都可以说是成功的,因为这两次移植都确立了相应犯罪构成理论在国家正式法律与实践中的主流地位。如果仅以此观之,则现在关于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第三次理论之争显然就没有任何意义。


  

  我国目前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源自前苏联,这是理论界的共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全部法律制度,因此,作为第一次理论变迁成果的德日犯罪论体系自然也被废除。基于当时特定的政治环境以及建国初期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我国采取了“一边倒、倒向苏联”的政治决策,全面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和观念,从而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被引入我国,是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二次变迁。可以说,这在当时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对于这种必然,即便是反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者也是承认的:“因为我们在粉碎国民党的国家机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了肃清旧法的运动,迫切需要一种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来填补这种理论上的真空和指导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7}(P46)


  

  这种历史的必然决定了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其最大的特色在于政治性。正如有学者所说:“是以政治批判代替学术评论,是苏联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才有的,它从一种政治偏见出发,妨碍了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科学认识。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谓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论,获得了政治上的正确性。”因此,中国刑法学界从前苏联那里移植过来的,不仅仅是“四要件”理论本身,还有对于该理论进行政治性捍卫的一种论证方式,这也是与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间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的。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纯理论的探索和比较很容易成为一种政治立场不明朗和党性觉悟不够高的表现,动辄上纲上线,于是讨论枯萎,争鸣息声,承继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成为惟一正确的理论。{8}(P19)这表明中国在引进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同时,也引进了支持这一理论的观念形态。从法律移植应既包括制度也包括观念来看,这一移植无疑是成功的。其导致的我国现今犯罪构成理论的政治化,在当时看来也是合理的。


  

  这种理论初期的政治化,就当时而言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政治化永远是合理的,并不等于这种政治化不应改变。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次、第二次理论变迁发生的时代,对于理论的讨论背景限定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是契合的。但是,当知识、信息、资本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而使世界进入全球化时代的时候,我们必须完成从“民族国家”到“世界体系”的根本性视角转换,在“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6}(P1)的前提下重新审视法律移植问题。就当下这个时代而言,对于任何法律规则和理论的评价都必须置身于法治的一般背景之下,因此,任何法律移植—无论制度层面还是观念层面—都需要植根于法治社会的土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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