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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尽管所处的法律体系不同,但目前我国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从可能性方面而言并无根本性的障碍。也就是说,第三次理论转向是可能的。这种可能不仅表现为基本原理意义上的可能,同时也可以从犯罪构成理论本身的特质得以证明。首先,从刑法来说,“除国际法外,刑法是法律科学中对各国具体政治和社会文化特征方面的差别最不敏感的法律科学。在刑法不同的历史形式之间……在基本的理论范畴和法律制度之间,却有共同的基础”。[4]对于传统的自然犯来说,各国刑法的规定应该说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比如对于杀人、盗窃、抢劫,无论何种犯罪构成理论都规定了大致相同的成立条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定犯开始自然犯化,以至于现今人们不再严格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或者毋宁说,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已经不再具有实质意义。这可以成为“共同的基础”的一个有力佐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我们犯罪构成理论变迁移植对象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乃是我国现今通行的四要件理论体系的理论渊源之所在,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间接源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因为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十月革命前的沙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根据史料追根溯源,H·C·塔干采夫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由此可以推断,沙俄的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德国并被改造的论断是可以成立的。[5]这为我们以法律移植为手段进行犯罪构成理论变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通过法律移植改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尽管存在诸多困难,但法律移植并非不可能,尤其在全球化时代,对于被纳入全球化既有制度安排的中国来说,往往不得不以主动者的姿态进行法律移植。但是,法律移植具有可能性这一一般性的命题并不意味着任何法律移植均具有可欲的价值,均具有合理性。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法律移植问题而言,相应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目前通过法律移植改造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具有可欲的价值,是否具有其合理性。


  

  (一)法律移植合理性的一般性条件


  

  笔者将法律移植具有合理性的一般性条件概括为两方面:法律移植对象方面的合理性以及法律移植的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合理性。法律移植的对象不仅应当包括制度层面的法律规则,还应包括精神层面的法律观念,任何法律移植想要取得成功都必须既移植法律规则,又移植与之相应的法律观念。而当现实社会的总体条件发生变化,已经移植的法律规则和观念与法律制度与一般性法律观念[6]之间产生抵牾时,找寻并移植与法律制度和一般性法律观念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观念即具有了其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合理性,与之相对,此时,既有的法律移植即不再具有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合理性。以下,笔者将据此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并考查当下以法律移植为手段改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这一主张[7]是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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