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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

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


王勇


【摘要】基于法律移植的基本原理反思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三次变迁,表明移植域外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可行的。建国后我国采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当时是历史的必然,而以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观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则凸显其对人权保障之不足,因此,目前主张通过法律移植改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合理性。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改造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唯一路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直接移植引进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理论,一是重新阐释四要件理论以适应新的观念。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法律移植;法律观念
【全文】
  

  一、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的三次变迁及其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笔者谓之为三次变迁:第一次变迁始于清朝末年沈家本推动的变法修律运动。这一运动否弃了“以唐律为最典型代表的、与其他诸法合体共生于所谓的中华法系”,将传统的律学刑法代之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其间经过进一步引进和移植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到民国时期逐步具备了“今天所说的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条件”,[2]可以说在刑法中基本确立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笔者把这次变迁称之为“德日化变迁”。第二次变迁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法统在中国大陆的终结,随着旧法统的终结,依附于其身的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旧法学也完全终止。”{1}(P40)因此,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也随之终止。建国初期的理论真空期、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以及意识形态的相似性,使得我们转而引进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经过移植与本土化两条道路的理论展开,至20世纪80年代初基本确立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通行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笔者把这次变迁称之为“前苏化变迁”。第三次变迁始于20世纪末期,基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所依附的政治形势与话语形态的改变,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一元化格局被打破,国内学者的研究呈现出“三大模式八种路径”的局面,主张完善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者有之.主张直接引讲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者有之,主张在比较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创新者亦有之,[3]因此,笔者称之为“多元化变迁”。


  

  需要说明的是,前两次理论变迁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通过法律移植确立了相应的理论在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话语地位;而后一次理论变迁,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一种理论研讨浪潮,是学界自发进行的而并非官方主导的,至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地位。但是无论如何,对于没有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犯罪构成理论始终是一个舶来品,因此,任何一次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变迁都是法律移植的产物。从移植对象来说,第二次变迁我们的学习对象是前苏联,法律移植是在供体与受体的同质性上进行的;而第一次、第三次的学习对象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尽管第三次浪潮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但是目前主张引进德日三阶层体系来替代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呼声要占大多数。对于我国而言,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法律移植是在不同法域之间进行的,因此,如果要对既定事实本身进行重新理解的话,首先,就必须对以法律移植为手段变迁犯罪构成理论的可行性进行反思。其次,如果能够肯定以法律移植为手段变迁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可行性的话,那么当下主张通过法律移植改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立足于法律移植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和现实问题予以分析。最后,笔者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可能走向做以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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