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监狱事务并不仅仅局限于以管理者为中心的监狱运营事务,而且涉及一个国家[社会]—监狱—囚犯三者及其之间互动的复杂网络体系。私营化的反对者们据此认为允许私营公司控制监狱是把监狱从完整的司法系统割裂出来,因而是个不合法的政府授权。虽然支持者们区分了法院和监狱的不同功能——因而,私营监狱可以很好地执行对违反法律的犯罪人作出的正当判决。然而反对者坚持认为私营监狱容易混淆这两项功能,诚如DiIulio教授所言,私营监狱的管理人员拥有施行从剥夺放风权到强迫禁闭的惩罚性手段的特权,而私营监狱行使这些惩罚性手段时常常不顾犯人的性质或承受能力。[31]
更为危险的前景是,私营公司尝到利用私营监狱赢利的甜头后,会以一个私营监狱共同体的形式游说乃至操纵监狱和刑事领域,以求实行更严格和更长期的刑罚,而根本不顾对犯罪人的刑罚是否合理或者正当。目前几家独大的私营监狱工业体系已经让人隐约察觉到是出现某个私营监狱垄断体或托拉斯的危险先兆。已有证据表明,私营监狱所属的企业已经形成若干院外游说集团以影响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政府和机构的决策和立法。只要“政党存在着加大惩罚和监禁力度的经济动机,它们就会对犯罪判决的性质和范围施加影响”,因此必然危害“惩罚的合法性”,这是多洛维奇[Sharon Dolovich]在《杜克法学杂志》[Duke Law Journal]发表的论文所关切的中心议题。[32]在她看来,政府不应当鼓励和扶持一个像私营监狱那样出于其本身的营利目的而在未来可能危及惩罚的合法性的工业部门出现。
在反对者们看来,私营监狱因其独特的性质而不能以与其他私营化部门类似的方式得到正当化论证。这是因为,监狱关涉的乃是国家刑罚与个人自由,私营监狱的存在不能保证惩罚的合法性,而公立监狱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主权和社会-个人自由的划分。唯有坚持公立监狱的合法性,法治、人道等现代国家—社会的基本原则才能得到根本贯彻而不被侵蚀,个人自由才能得到真正落实和保障。
总之,反对者们怀疑,利益驱动下的私营监狱怎么可能公正地执行作为法院判决[潜在的]一部分的惩罚性措施,又怎么可能很好维护囚犯的基本权利——遑论囚犯改造和矫正实践?而且,鉴于监狱连接的是囚犯和社会,反对者们担心私营监狱最终会干涉整个司法和刑罚体系,乃至造成危害美国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恶果。
面对反对者们从实践到理论的各方面严厉批评,在我看来,私营监狱支持者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回应。
首先,迄今为止的私营监狱实践和研究表明,私营监狱比起公立监狱节约了经济成本,而且在监狱质量上至少并不逊色。私营监狱偶有丑闻,公立监狱也绝非清净之地——事故和丑闻同样不断。因此,私营监狱固然有其缺陷,然而与公立监狱比较,迄今为止的私营监狱实践仍值得称道。
其次,私营监狱的确存在着只求利润而忽视质量的隐患,然而在政府部门与私营公司的合同里已经明确规定,私营公司只有在保证监狱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才能赢得和维持合同,这本身已经极大地约束私营监狱的运营实践。如果非要说这样的合同缺乏改进监狱状况和进行矫正实践的动力,那么政府可以改进现有合同的内容以加大提高监狱质量的条款的激励作用——把批评的中心指向私营公司未免过于偏颇。在政府、企业和学者的努力下,诸如政府官员失职、监狱独立王国、相关法规不足和冲突等困难不是根本性的,完全可以克服。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作为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私营化实践的重要部分,私营监狱不仅带来了更高的经济效率和更富有创新精神的实践,同时也间接促进公立监狱的改革。与其他市场化的私营化部门一样,私营监狱当然可以组织和资助有关的研究智库和游说集团,然而它们都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设置和运作的。代表私营监狱利益的游说集团能更好地与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沟通和协商,改进私营监狱的未来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私营监狱带来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所引发的“鳗鱼效应”,可能比私营监狱节约成本本身更有意义。
因此,私营监狱支持者们可以用一个“双赢”的理论模型试图证明私营监狱与其他私营化部门一样,具备实践和规范意义的合法性。这一理论模型既有业已存在的成功的私营化实践作为直接论据,又有主流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说的强力支撑[33],因此获得不少支持者的肯定。
归根到底,从方法论上而言,规范化的监狱质量比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狱理论告诉我们什么是“表现优异”的监狱,而什么不是。然而正如前面我们提过的,在矫正理论和实践遭到广泛质疑,刑罚—监狱的规范化理论仍然晦暗不明的情况下,研究者似乎也只能把精力投入到充满实践感的监狱成本—收益的实证分析上。
三、迷失的监狱规范化理论——对监狱的惩罚哲学分析的批判
[一]暧昧的监狱规范化理论
正是因为成百上千的囚犯在监禁中被迫过着一种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截然不同的与世隔绝的生活,我们得追问,监狱规范化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现在我们有大量探讨惩罚正当性的抽象理论,但没多少惩罚理论关心监狱的正当性问题。似乎只要在惩罚哲学特别是抽象的道德哲学层面证明了惩罚的正当性,作为惩罚的主要形式和机构的监狱的正当性就顺理成章地得到证明。
惩罚,通常意味着一定的政治组织[如国家]把痛苦加诸个人身上,它本身意味某种恶,正如边沁所言:“我们必须牢记,惩罚本身就是一种代价:它本身就是一种恶。”[34]因此,惩罚本身的正当性需要人类的证明,这就是自古到今无数关于惩罚正当或不正当的著作和文章出现的原因。现在,我们拥有从“报应”“矫正”或“威慑”等抽象理念到“道德表达”、“耻辱标签”等没那么抽象的理念来论证刑罚的正当性。[35]
对比惩罚哲学的正当性论证,监狱的正当化论证则是另一番图景。社会学家、法律人、政策制定者们关心的乃是具体的监狱实践问题,比如什么人被关入监狱之中,他们因为何事被关进监狱,如何让监狱医务更有效率等。当然,这些具体的实践问题也会引发规范性的问题,比如为什么如此众多的大大超出人口比例的黑人和拉丁美裔人会被关押在监狱之中?然而另一方面,黑人监禁人口的例子反映了惩罚哲学的抽象话语和监禁实践话语的二元区分:监狱里充斥着混乱和不“道德”的现象,诸如囚犯间的暴力和性虐待,不成比例的少数民族监禁人口,体罚和斑纹的囚衣,乃至利用以营利为目的私营公司来管理监狱等。然而这一切并没有引发多少关于监狱合法化的争论,或者说远远没有引发像证明国家刑罚正当性那样郑重其事的思辨讨论。在把监禁作为主要惩罚方式的当代,我们却从惩罚的道德性中抽出监狱的道德性。惩罚哲学在监狱规范化理论中被边缘化,反映了监狱规范化理论本身的含混和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