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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撤诉(上)

  

  一、高撤诉率与正当化撤诉


  

  撤诉在各国现代民事诉讼中结案方式中都占有相当比例,我国也概莫能外。然而近十多年来,作为结案方式的撤诉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呈现出逐年持续攀升的态势。统计数字表明,撤诉结案的数量几近判决结案的一半左右,占收案总数的二成以上,民事撤诉占案件结案的比例之高不仅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其在我国结案方式中所占的比例大有赶超调解结案的趋势。很多法官颇有感慨地将民事纠纷的结案方式总结概括为“调解多、撤诉多,判决少”。据笔者的调查统计,我国各级法院10年前的民事案件的撤诉率仅仅占结案数的10%左右,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院撤诉结案的比例显着攀升。例如某中级法院下辖的14个基层法院在94年撤诉率仅为9.1%;到95年迅速攀升至15.4%;96年则高达25.3%;97年则达到创记录的40.2%。笔者对江苏省某中级法院近5年来的民商事一审案件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即便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撤诉也是频繁使用的结案方式。2004年在上海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撤诉的就占到结案总数的30.57%。[1] 从全国范围看,自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民事审判中撤诉率逐年大幅攀升,以至于占据了结案方式的五分之一强,使我国民事诉讼逐渐形成判决、调解与撤诉三分天下的结案格局。从横向比较来看,我国自2000年以来民事案件的撤诉率(20%—21%)比日本同期的撤诉率(12%-13%)高出近10个百分点,比法国(4.5%左右)和葡萄牙(3.8%左右)至少高出15个百分点;从纵向来看,目前的撤诉率比10年前的撤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虽然撤诉率并不直接对应撤诉程序的合理性,但却从结果角度显示了撤诉程序设计及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我们说高撤诉率本身并没有问题,需要深究的是高撤诉率背后的是否隐藏着非正当化的立法与司法偏差。譬如,当事人撤诉行为的属性在程序设计和程序运行中是否得到体现,法院的角色定位是否符合撤诉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是否获得有效的程序保障,以及为数众多的撤诉在结果上是否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最终目的。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撤诉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非正当化的弊病,而产生畸高的撤诉率的司法实践更加剧了这种非正当化。


  

  表1:2000-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撤诉情况


  

  年份   结案   撤诉  撤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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