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国民事撤诉实践存在着两个正当化诉求:一是要求法院在撤诉事项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公正性,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在撤诉中保持消极中立的姿态,杜绝主动劝导当事人撤诉的现象,并取消单纯以结案作为考核法官的标准,以防止通过撤诉这种简单的结案方式来形成审判中的结案投机现象。是保证各方当事人在撤诉程序中的实质化参与,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富有意义地参与撤诉问题的解决,他们应当能够自愿地将撤诉问题提交给法院解决,并增加撤诉程序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合意撤诉以既判力效果,以防止当事人撤诉后再行提起诉讼,避免在同一案件上形成讼累,杜绝不必要的撤诉对法院和当事人形成诉讼上的不利益。诉讼程序应当是严谨的,真正实现撤诉制度的科学设计并非易事,但笔者希望这些讨论能够充实我国过于贫乏的民事撤诉制度理论,并完善其程序内容并使之正当化。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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