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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撤诉(下)

正当化撤诉(下)


王福华


【摘要】正当化的民事撤诉程序中,法官应被定位于消极、超然、中立的角色,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得以尊重。处于诉讼模式转型进程中的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用中存在非正当化的倾向。撤诉主要被法院当作结案方式来使用,导致撤诉结案过多的局面。撤诉程序中法院的职权作用过于突出,不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程序利益没有得到尊重,而且来自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制约也明显不足。在撤诉制度设计时,应实现法院权利属性的回归,保障被告的实质性参与,并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在权利制约的层面实现撤诉程序正当化。
【关键词】撤诉;处分原则;审判权;程序利益;合意撤诉
【全文】
  

  三、正当化撤诉与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较高的撤诉率是在上世纪的最后10年间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增长形成期存在于民事案件急剧增长的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律年鉴》上发布的统计数字,1989年全国法院以驳回起诉、撤诉和诉讼终结三中形式结案的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一审结案的14.2%;而到了199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18%。),民事撤诉率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是成正比的。其规律正如耶鲁大学的达玛什卡教授所指出:由于工业国家中法院受理案件负担的加重,为了提高效率,案流管理上的需要导致了当事人对案件进程之控制的弱化。[2](P314)由于案件总量增加,我国近10年来推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没有导致当事人程序控制能力的加强,反而有明显的弱化倾向。这一时期,审判效率被置于审判机关优先考虑的位置,以至于提高结案率成为我国各级法院特别强调的审判管理政策。结果是,每年年终统计得出的民事案件的结案率几乎都达到令人无可挑剔的完美状态。然而,这些完美数据下是否潜伏着当事人诉讼权利失衡的问题呢?如此之多的撤诉结案,是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呢?质言之,高撤诉率、高结案率的背后是否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漠视当事人诉权的问题?


  

  (一)实现审判权对撤诉权的适当干预


  

  撤诉虽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原则上允许自由行使,但基于诉讼中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以及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撤诉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审判权和对方当事人诉权的双重制约。其中审判权对撤诉权的制约表现为:在仅涉及私权的案件中对撤诉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尊重原告的撤诉意思;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对撤诉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撤诉制度设计没有区分不同领域不同情况设定审判权对撤诉权的制约,从而导致审判权不分场合对撤诉权一律横加干涉。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我们尤其要检讨某种脱离实际的研究倾向,我国民事诉讼学理一直把对撤诉的研究重点放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问题上,呼吁排斥法院对民事撤诉的绝对干预,强调撤诉原告行使权利的自由性。表面上看,不管是“试行法”还是“现行法”,都确认了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决定权,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似乎是一个严重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规定,因而成为学者的众矢之的。其实,这种观点并没有切中当前民事撤诉的症结,而多少显得有些杞人忧天。从实践来看,民事撤诉的主要问题发生在当事人和法院双方都要接受必要的制约,为两种诉讼主体设定必要的诉讼权利义务才是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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