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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下)

  

  再次,审判组织的内部运作机制应当简单化和专门化。审判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对于司法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合理、高效率的运作机制不仅可以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国家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审判组织内部运作机制的改进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案件审理流程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学术界已经有学者提出了审前程序的构建问题,实践中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试点,但这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规范化。(2)法官的专业化。法官专业化是指法官相对固定地从事某一种类型的案件审判工作或程序工作,从而有利于法官积累专门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法院设立了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专业审判组织,法官分属于不同的审判庭,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因而法官从理论上说是专业化的。但事实上,法官在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之间,甚至在审判业务庭与执行庭之间进行调动是常见的现象,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法官的专业化,应当予以改变。此外,在确立审前制度的情况下,应当有一部分法官专门从事审前程序的组织工作,这一部分法官也应当是专门化的。


  

  最后,审判组织应当能够为公民提供高素质的法官,以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减少诉讼环节,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法官是审判活动的实施者,也是审判组织中行使司法裁判权的主体,其职业素养的高低和法律技能的精湛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运作效率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法官队伍就成了审判组织效率化建构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作者简介】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日]竹下守夫:《日本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林剑锋译,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页。
参见左卫民、朱桐辉:《谁为主体,如何正义》,《法学》2002年第7期。
在我国的庭审程序中,特别是在第一审程序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庭审中的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迅速审判原则等一系列现代庭审制度和原则,提高当庭宣判率,尽量缩短定期宣判的周期,不仅是保证判决公正的需要,而且也是迅速及时结案,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
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参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97页。
据有关学者提供的资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9个基层法院半年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仅占全部此类案件审结数的14.5%,在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也只占到25.9%。参见陈卫东:《公正和效率》,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这与一些国家初审法院对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相比相差甚远。
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参见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笔者曾向法官咨询这种情况的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律师费并非必需的费用,因而不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其言下之意是当事人并非必需聘请律师,因而如果他要聘请,那他就要承担费用。
合理律师费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制订的律师收费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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