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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诉制度的基本议题与调整思路(下)

  

  七、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问题


  

  (一)诉的程序机理与强制反诉


  

  通常而言,无论是合同纠纷案件还是侵权纠纷案件,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一方仅为抗辩而没有利用同一程序提起反诉,即使原告胜诉,而被告本应提起反诉但是事实上并未提起,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也不能因判决的既判力的产生而导致被告不能再行起诉。因为,虽然本诉与反诉两者之间具有牵连性,但是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独立之诉,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依存性,即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成为诉讼系属的时间先后顺序上。如果存在某种依赖性,也仅仅表现在两者之一诉,必须依赖其中的另一诉所成就的本诉程序,以便为反诉的形成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因此,本诉与反诉具有程序上的相对性。


  

  事实上,本诉与反诉之间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愈为密切,在客观上就会愈加产生对与此相关的两种请求借助一个相同的程序加以一并解决的必要性。尤其在一些特别类型的案件当中,如果将与某种法律关系相关的两个诉求加以分离,其裁判效果有时不可避免会显得近乎相悖,因此,立法上往往规定将两个诉求合并审理且一并作出判决。例如,有关婚姻案件当中所涉及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与请求判决离婚之诉等④。但是,与上诉的观念所不同的是,美国法采用既判力原则使得在一定情形下,被告必须利用原告提起本诉的同一诉讼程序来提出反诉,否则因两个请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将会导致被告如不在原告所发动的诉讼中通过一个独立之诉主张其相应的权利,因原告请求而作出判决所产生的既判效力将使被告丧失在此之后另行起诉的权利。这便是美国民事诉讼法上所特有的强制反诉制度。应该说,这种强制反诉制度的一个优点就在于,如果属于相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诉或反诉,并不是利用同一诉讼程序一并加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话,将会导致一旦本诉因作出判决而产生既判力之后,对于反诉的审理将会陷入某种被动性与局限性的境地。因为本诉与反诉之间的关联性将会使裁判者不得不考虑就本诉业已形成的既判力所涉及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认定,当然,如果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在对证据的发现以及事实的认定上或许会有新的定位与思维走向,由此而决定了这种合并审理所产生的裁判效果更为公平与妥当,且更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


  

  (二)强制反诉的原理与程序规则


  

  所谓强制反诉(compulsory counter claim)是指,由于原告提出的本诉请求所涉及的诉讼事件或者与其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从而使得被告如果不在本诉审理的过程中基于与之相应的诉讼原因提起反诉,将会在此之后因对此具有拘束效果的既判力的发生而丧失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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