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监狱学的学科体系。缘于全方位、多维性、多角度的研究视角,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则呈现出学科群体系形式,主要由以下几种学科构成。监狱史学,主要研究中外监狱历史发展进程及特点等问题。监狱基础理论,主要研究监狱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监狱与国家的关系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监狱行政学,主要研究监狱管理体制、监狱内部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等问题。监狱警察学,主要研究监狱警察制度等问题。监狱医学,主要研究监狱对犯人的医疗制度等问题。监狱行刑学,主要研究监狱行刑制度等问题。监狱法学,主要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监狱统计学,应用统计学原理研究狱政统计工作。罪犯监管学,主要研究服刑犯人的监管问题。罪犯劳动学,主要研究犯人的劳动问题。罪犯教育学,主要研究罪犯的改造问题。罪犯改造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原理研究罪犯的改造心理等问题。狱内侦察学,应用犯罪侦查学的原理研究狱内犯罪的侦查问题。监狱经济学,主要研究监狱生产经营、及其效益、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外国监狱学,主要研究外国现行监狱制度等问题。比较监狱学,通过比较分析方式研究古今中外监狱共性及个性问题。
(二)监狱学的定性
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完全形成了共识,因为它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监狱。然而,在监狱学的定性——学科性质上,还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法学,[2]立论依据是监狱执行刑罚属于执法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3]立论依据是我国的监狱工作不能等同于过去的监狱并且具有新的特点,所以,我国的监狱学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政治学,[4]立论依据是根据国家学说监狱属于政权机关。第四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行为学,[5]立论依据是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属于一种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学,[6]立论依据是监狱工作实质是对罪犯的管理。这些观点,从单一角度讲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都不准确,或者失之过宽模糊了准心,或者以偏概全喧宾夺主。
1.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围应在刑事法学之内。以违法犯罪与刑罚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为标准,法学可分为非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等属于非刑事法学;而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那么,如何理解“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的问题呢?这需要引入显性法学与隐性法学的概念来解释,刑事法学包括显性刑事法学与隐性刑事法学两类,显性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隐性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监狱学,隐性刑事法学尽管名称不带“法”字但其研究对象内容离不开法字,故称为隐性法学。如果绝对要区分隐性刑事法学、显性刑事法学,那么就得提出刑事学科或刑事科学的概念了,这样就可将隐性刑事法学、显性刑事法学包含在刑事学科或刑事科学之内。研究犯罪与刑罚规范(包括行刑)的刑事法学,如果以两个时间界限——犯罪前后、罪犯判决前后为界定标准,可作如下分类及排列:(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