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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综上可见,两院两部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其出发点不仅是为了节约行刑成本,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蕴含社会福利理念的新的刑罚制度。


  

  3.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主要专业之一,但是把它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会窄化社会福利的涵义。


  

  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总结第一阶段试点经验基础上,又把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范围扩大到河北等十二个省(市、区)。两院两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这里,特别提到“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显示两院两部对社会工作专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视与推崇。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是面对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势人群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渠道和专业。在司法领域尤其是社区矫正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常常被当作对服刑人员实施福利服务的专业力量。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所依托的专业力量并不仅仅局限于社会工作,还需要心理、教育、社会、社会保障和法律等学科专业的知识和方法。所以说,社会工作只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团队中的一支力量。尽管由于社会工作善于整合资源以服务于人们的多样化的福利服务需求,而在社区矫正专业团队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将它视作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


  

  在逻辑学意义上讲,社会福利是大于且基本涵盖社会工作的概念。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社会工作被当作是体现社会福利理念和政策的具体化的实施方法和途径,但并不能全部替代和体现社会福利的内容。把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福利的替代性概念解说成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就会窄化社会福利的丰富内涵,就会降低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社区矫正事业的关注和资源投放,最终会损害矫正对象的权益。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罚理念和制度,其性质定位可以从多角度给予解说,其中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是最基本的性质定位。


【作者简介】
史柏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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