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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社会改革家边沁是功利主义创始人,其功利主义学说所涵盖的功利主义原则、福利最大化主张为近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边沁把功利主义学说运用于司法改革,成为近代第一位在特殊预防领域的综合论者。他说:“尽管犯罪已被制止,被害人也得到补偿,但仍然需要防止出于同一罪犯或者其他罪犯的类似的犯罪。有两种途径达到这一目的:一种是制止犯罪意图,另一种是消除行为能力。消除其犯罪意图称作改造;消除其行为能力称作剥夺能力。”在此,他把“矫正”和“剥夺伤害能力”视为刑罚的必备特质。[12](P51)


  

  风靡于19世纪末、20世纪前半叶的特殊预防论对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促成了人们认识到刑罚的真正目的应当是矫正或剥夺犯罪能力以保卫社会,而不是用报应或威慑的手段以惩罚罪犯;促进了刑罚的宽容、轻缓和对犯罪人的人道化、个别化处遇。当然,特殊预防论也有其局限。在理论上,由于其排斥和抹杀报应刑论主张的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功能而丧失社会的公义性;在实践上由于没有能为刑罚提供一套限制原则,而容易为扩张国家刑罚权和侵犯公民人权提供口实。


  

  通过历史考察发现,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已经不可能仅仅采纳报应论或预防论中的单一观点来作为自身的全部内容,而应该兼容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各自的长处来建构刑罚的目的理论,并由此设计刑罚制度。使得刑罚措施既具有报应的功能,以满足公众对犯罪之恶进行必要惩罚的社会公义诉求;又具有教育矫正的功能,以实现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目的。我国当前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就应该建立在上述综合刑论的理论基础上。


  

  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措施,应该具有对罪犯惩戒、监督、考察等监管性功能,通过限制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自由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报偿;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面向罪犯的社会福利措施,应该具有教育、矫正、服务的功能,让罪犯通过接受特殊的福利服务得以矫正自身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顺利回归社会。


  

  2.现代刑罚制度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社会福利的政策导向,两院两部《通知》的相关条文充分彰显了社区矫正的社会福利属性。


  

  “福利”一词的简单涵义就是“好的生活”。社会福利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通过国家治理,达到全社会不虞匮乏、充分就业、安全、健康、快乐、受教育、社会平等及有序生活等有关人类幸福的目标。而贫困、疾病、失业、无知、懒惰和犯罪则是反福利的社会病态。从这一理解出发,如果将济贫、医疗、就业、教育、扶老、助残等社会政策措施都看做是社会福利的话,那么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同样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只是在于接受福利服务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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