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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与单一的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定位不同的是,双重(多重)性质说认为:社区矫正除了刑罚执行的性质之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给予性质定位。例如:


  

  张昱教授主张: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和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双重性质;[9](P112)


  

  石晓芳提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属性;而它的社会工作的属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监禁矫正,作为一种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的刑罚执行所必须具备的属性。[10]


  

  刘永强博士和何显兵博士持社区矫正多重性质观,他们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是融合社区刑罚执行、监狱行刑社会化和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6]


  

  综上可见,与单一的刑罚执行说持不同观点的社区矫正的性质解说中,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属性之一。正因为如此,持单一刑罚执行性质说的人们也把反对和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属性说。其中,刘东根博士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明确表示对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工作的观点“不能苟同”,认为:“社区矫正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社会工作。如果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等同,势必会忽视或淡化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功能,影响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的发挥,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定位的偏颇。”[11]


  

  是否具有社会工作的属性似乎成为了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争论的焦点。对此争论意见,笔者的观点是:不赞同对社区矫正的单一的刑罚执行的性质解说,赞成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说;不赞同将“社会工作”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赞成将“社会福利”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基于上述见解,笔者对于社区矫正性质的理解是: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双重属性。理由是:


  

  1.社区矫正是现代刑法观念、刑罚制度与现代福利思想、福利政策发展交汇的产物,其中既蕴含了对罪犯惩戒的社会公义性要求,又蕴含了维护罪犯权益和尊严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类社会对罪犯的处置,从最初“以牙还牙”式的血亲复仇,到中世纪“杀鸡儆猴”式的威慑阻吓,期间经历了数千年的观念转变和制度更迭,变化虽大,但是用严酷的惩罚给犯罪人以报应,始终是刑罚的核心理念和目的。到18世纪末,人们才开始采用感化、矫正的理念和方法来对待罪犯,而不再以残酷的刑罚惩治罪犯而后快。引起这一根本性变革的,首先是刑罚观念上的“报应主义”刑罚观逐渐消退,“功利主义”的刑罚观逐渐抬头。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为了惩罚罪犯而存在,刑罚的正当性在于犯罪的不正当性。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这种功利效果就是犯罪预防,预防犯罪才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预防犯罪又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以社会一般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威慑,警示和预防社会一般人,使之不致犯罪;特殊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或者教育,使犯罪人不致再次犯罪。对于剥夺或者教育功能的不同侧重,特殊预防又可再分为剥夺犯罪能力主义和矫正改善主义。由于纯粹的矫正论与剥夺能力论都失之片面,于是就产生了融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于一体的综合论的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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