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上述认识上的困境必然会造成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上的混乱。因为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作了窄化和绝对化的解说,将社区矫正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执法活动,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框架,对管制、剥权、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任务只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但是,除了监督、考察等事务之外,社区矫正还有大量的、复杂的教育矫正、福利服务等工作任务,完成这些任务又非公安机构及其人员的分内职责和能力所长,因此还需要有其他相应机构和人员来承担。于是就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分工上的奇怪局面:工作主体不做主要工作;非工作主体承担主要任务。就像有的地方当作试点经验所呈现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中的刑事执法程序工作仍然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承担”,但是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具体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改造由司法行政系统的司法所负责”,基层司法所实际上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5]


  

  这样一种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职权与教育矫正职责绝然分开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因为两个部门分别被赋予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主导力量”的职责,而“刑事执法程序工作”和“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界限又不能绝然地分开,其结果是:一方面会造成两个部门工作内容的交叉重复,两个部门都要制定一套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汇报、见面会谈,以及对矫正对象限制性要求的监督执行;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两个部门工作职责上的缺位和效率低下,因为具有执法职权的公安部门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具体任务,而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执法权威。笔者在调研中不只一次听到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埋怨:有些矫正对象在公安派出所民警面前表现得很驯服、很听招呼,可是在我们面前却总是百般抵触、状况不断,像我们这样“有责无权”的身份,很难把教育矫正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由于把刑罚执行看做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社区矫正三大任务的落实情况始终不平衡,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始终是众多试点地区的通病。


  

  两院两部《通知》明确,社区矫正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其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