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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事诉讼中合意选择法官制度透视

  

  若当事人未能合意选定法官三人时,亦可以由当事人各选定法官一人,再由被选定的法官共推其它法官一人组成合议庭审判,并且,法院并应当通知当事人于10日内为是否同意的表示;其不同意者,视为撤回其合意;逾期未为意思表示者,视为其同意。在视为撤回其合意时,为避免案件延宕和耗费司法资源,应不准其再行合意选定法官审判。


  

  3、合意选定法官的方式。按照规定,选定法官的合意,应当以文书证之,也即要求合意选定法官应当采取方面方式。诉讼代理人为选任之合意时,还应当得到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4、非属于应进行合议审判的案件之处理。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行合议审判的事件,法院如认为不符合应进行合议审判的规定时,应通知当事人于20日内选定其中一人独任审判,逾期未选定者,视为撤回其合意。此处视为撤回合意时,同样不允许其再行合意选定法官审判。


  

  (三)法官每月受理选定法官审判事件之件数及法院就超过该限度之案件的处理方式


  

  1、法官每月受理选定法官审判事件之件数。为求法官办案劳逸平均,法官每月受理合意选定法官审判的事件,原则上应以所属法院民事庭或简易庭法官上个月份分受的民事事件平均件数为限。这里的“平均件数”,系指除权判决或非讼事件等裁定事件以外诉讼事件之平均件数。


  

  2、法院就超过该限度之案件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后,如被选定法官当月受理合意选定法官事件已达上述所定件数者,法院应将超过之选定事件依序顺延至次月分由该法官办理,并通知当事人。并且,为尊重当事人的选定权,在此情形下,应许当事人另行合意选定其它法官审判,或合意撤回其合意。


  

  (四)法院应当将法官的情况予以公告以便于当事人选定


  

  为便利当事人选定法官,使当事人知悉受诉法院得受理选定法官审判之事件的法官,法院应当将可受理选定法官审判事件之法官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包括法官姓名、性别、学经历、配置之专庭(股)及专业背景等资料,以供当事人选定法官时参考。至于公告的场所和方式,按照规定,除应于法院公告处公告外,还应当在各法院计算机网站进行公告。


  

  并且,法院应于每月初将有权办理选定法官审判之事件的法官的受理案件数、顺延受理情形或法官异动等情况,一并予以公告,以便为当事人决定选定法官提供充分的信息。


  

  (五)合意选定法官之效力


  

  1、当事人应受其选定法官的合意之约束。为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后,原则上应受其选定的拘束,不许其变更合意或撤回合意,且一般也不得申请法官回避。但具有法官应自行回避的法定事由时,[3]该法官应即自行回避,以确保审判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当事人亦可据此申请该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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