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形式证据观就是要废弃法学中的“反映说”。反映说还有多种表述。一如,前苏联法学家格罗津斯基曾说:凡是法院能够据以获得有关是否发生犯罪,谁实施犯罪,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何等必要事实的材料,都是诉讼证据。[14](P4)这一观点可以称之为“材料说”。材料说,我国法学中也有。所谓“必要事实的材料”就是反映了必要事实的材料。可见,材料说还是把证据理解为事实的反映,因而也是“反映说”。二如,有的学者讲:“刑事诉讼证据”“不是纯客观的,而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15]这一观点可称之为“主客观统一说”。所谓主客观统一无非是强调人对事实的反映要准确,但就其实质讲,仍然是“反映说”。三如,有的学者认为:“诉讼证据应当是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16]这一观点可称之为“主客观矛盾统一体说”。首先应指出,所谓“主客观矛盾统一体”根本就不存在。主观和客观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主观无论怎样反映客观,都不会使客观本身发生任何变化。既不会使客观发生任何变化,怎么会出现二者矛盾的“统一体”呢?当然,这种观点强调的还是要正确反映事实,因而,还是“反映说”。四如,有的学者提出:“主观特性决定证据之为证据”。[17](P325)这一观点可称之为“主观特性决定说”。所谓主观特性就是指人对事实的反映。因此,由主观特性决定“证据”就更是“反映说”了。从这个简单的论述来看,证据概念上的“材料说”、“主客观统一说”、“主客观矛盾统一体说”、“主观特性决定说”等,都属于“反映说”。要废弃形式证据观,就应当将这些观点统统废弃。
【作者简介】
裴苍龄,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裴苍龄.新证据学论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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