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质证据观主张到实体过程,也即到客观过程寻找证据,因而找到的证据都是事实,包括证物本身存在的事实和证物所体现的事实,包括证书所体现的事实和证书记载的事实,还包括证人(旁证人、亲证人)所陈述的事实。这些事实构成物证、书证和人证中的证据。形式证据观则主张在程序过程,也即在主观认识过程寻找证据,因而找到的“证据”都是事实的反映,包括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有程序过程制作的音像资料等。如前所述,既是事实的反映,就是证明的性质。
形式证据观把证明视为证据,其实质是把人的认识当成了证据,因为,任何证明都是人的认识。显然,由“反映说”体现的形式证据观是把人的认识当成了证据。我在《新证据学论纲》一书中曾讲过:“几千年来总有人说:‘我的认识就是世界’。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就因为他们把主观和客观混淆了。主观反映客观,但不等于客观,它们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把这个界限彻底划清,上述观点就无立足之地了。”[1](题前一)这是我为《新证据学论纲》一书,特设的一则《题前》。设置这则《题前》的目的,是想警示世人,不要把人的认识当作世界,自然也不能把人的认识当作证据。在哲学中,把人的认识当作世界就是唯心主义。在证据学中,把人的认识当作证据就是形式证据观。可见,形式证据观同哲学中的唯心主义是相通的。
形式证据观为什么会把人的认识当证据呢?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种证据观是从形式上理解和把握证据的,也就是从反映层面上理解和把握证据的,因而,它所讲的证据实际上是指论据。上面引述的“反映说”的基本观点,可以肯定是不正确的,但若将其中的“证据”统统换成“论据”却又是非常正确的。比如,论据“不是客观事实的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它是第二性的,而不是第一性的;它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的”,“从总体上说,论据是主观范畴的”,故认为论据是“反映案情事实的判断”。显然,把“反映说”基本观点中的“证据”换成“论据”后,就变成了完全正确的论述。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主张“反映说”的学者是把“论据”当成了“证据”,难怪他们直言不讳地说,“证据总是以充当事实论据的判断形式出现的”,并据此作出结论:证据是“反映案情事实的判断”。然而,这样讲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证据既不等于“事实论据”,也不是以“判断形式出现的”。因此,把证据概括为“反映案情事实的判断”是没有根据的。所谓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13](P248)难道证据就是这样的思维形式吗?
证据不是论据,不是“反映案情事实的判断”,不是思维形式,一句话:不是人的认识。把人的认识当证据就把证据主观化了。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就是证据主观化的恶果。要把这种恶果彻底铲除,就必须废弃形式证据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