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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上)

  

  二、谁是谁非


  

  那么,两种证据观谁是谁非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于1989年就曾作出了论证。我认为,“事实属于‘存在’这个范畴,事实的反映属于‘意识’的范畴”,“是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相反”。“从事实和反映之间这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可以看出,证据只能是事实,绝不可能是反映。”反映是第二性的东西,“它本身就处于被决定的地位,怎么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呢”?“把反映看作证据,就会得出意识决定存在的结论”,“那就不可避免地会滑向唯心主义”。[11](P35)2002年,我又一次作了论证。我认为“事实的反映属于‘认识’的范畴”。“证据并不是人的认识,而是决定人们认识的东西。”所谓决定人们认识的东西就是事实。按照“二分法”,事实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证据,要么是非证据,其他的可能性是没有的。这种情况就决定,事实的反映也只有两种可能:“如果事实是证据,它就是证据的反映;如果事实是非证据,它就是非证据的反映。由此来看,不论事实是不是证据,事实的反映均不可能成为证据本身。”[1](P7)这一论证更加清楚地说明,只有事实有资格成为证据,事实的反映只能成为证据的反映,而证据的反映已是证明的性质。可见,“反映说”所谓证据“不是客观事实的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的观点是完全违背存在和意识的关系的。既然事实不是证据,那么,不是证据的事实的反映怎么又能成为证据呢?


  

  以上是我在《证据法学新论》和《新证据学论纲》中两次作出的论证。两次论证均属理论性论证,也即都是运用基本理论所作的分析。所谓基本理论是指存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存在的理论。按照这样的理论,分析和论证两种证据观的是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两次论证的结论完全一致,都认为由“事实说”体现的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应当在法学中予以确立,而由“反映说”体现的形式证据观是不正确的,应当予以废弃。


  

  两种证据观谁是谁非的问题,除了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分清外,从它们的源头上更容易分清。实质证据观源于人们把客观存在的物当证据,也即源于物证。其实,物证是指物本身存在的,或者由物体现的,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物本身存在的事实和由物体现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显然,人们视物为证据,实质上是把客观存在的事实当证据。形式证据观源于人们把言词视为证据,也即源于人证。言词是人的陈述,它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人对事实的反映。可见,历来人们把物证和人证均视为“证据”,但对这两种“证据”的理解却是截然不同的。这个不同点就在于:物证是指事实;人证则是指事实的反映。正是这样截然不同的理解,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证据观。因此,要分清两种证据观谁是谁非,从源头上就是要分清,历来人们把物证和人证均视为证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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