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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下)

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下)


肖建华;唐玉富


【摘要】抵销诉讼是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化选择。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制度空位的巨大断裂使得我国建立抵销诉讼制度成为必要。以实然的诉讼制度为基点,考量两种模式的抵销诉讼的优劣,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成为我国制度建构的理性选择。这种抵销诉讼模式的建立也提供了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根据。
【关键词】诉讼上的抵销;抵销诉讼;抗辩模式;反诉模式;既判力
【全文】
  

  三、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


  

  无论是抗辩模式的抵销诉讼,还是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终极意义都落实到判决的效力上,特别是既判力。这既是我国构建抵销诉讼的出发点,也是我国构建抵销诉讼的落脚点。判决的效力是衡量抵销诉讼异于一般诉讼的重要基准。两种模式都规定了抵销诉讼的既判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效力更加强调对程序安定性的保障,特别是争点排除效力更为后诉法官尊重先诉判决提供了制度依据。尽管新堂幸司教授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争点排除效力提出了“争点效”理论,而且这一理论已经成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但是日本最高裁判所明确表示不采用“争点效”理论。事实上,争点排除效力既针对独立的诉讼请求,也针对作为独立争点的抗辩,大陆法系国家判决理由的既判力无法诠释的通过争点排除效力却能得到很好的阐释。争点排除效力的适用严格性和环境的特定性使得我国无法采用这种理论,借鉴这种理论也势必会冲淡抵销诉讼建构的意义。我国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不能基于抵销抗辩产生,但是抗辩模式的抵销诉讼判决效力的多层次性与既判力的双重性和详尽性对我国抵销诉讼判决效力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换言之,英美法系的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在我国不具备构建的制度化前提。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法律传统更加接近大陆法系,法官也是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一样都采取演绎思维模式,判决书风格也是与其相近,这就为我国抵销诉讼借鉴抗辩模式的抵销诉讼判决效力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和现实基础。可见,抵销诉讼模式选择与既判力理论休戚与共,却又存在断裂的可能性。


  

  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包括判决的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囿于篇幅的限制,笔者对判决的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执行力和形成力不做重点论述,而将视角放在既判力上。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通常约束力。既判力是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争议的法律上赋予的强制性效力。一旦既判事项被确定后,当事人和法院都不得随意的变动判决的效力,就成为当事人和法院后续行为的起点和基准。既判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确定判决约束胜诉的当事人,而这可能严重束缚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的行为展开,胜诉当事人可能遭受败诉;另一方面,确定判决也规制着败诉的当事人的行为空间,保证既定判决的稳定性。即使是错误判决也当然产生既判力,这样最大限度地保持了程序的安定性和法院的权威。赋予抵销诉讼以既判力对程序的安定性的保障更为显然。抵销诉讼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债权的激烈对抗,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审理,做出判决或者保留判决。一旦这些判决做出后,既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受到国家法律程序的正规评价,而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判决再次随意纳入国家诉讼程序的视野,程序的安定性就受到冲淡。抵销诉讼的既判力要件非常严格,笔者将从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界限三个角度详尽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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