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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上)

  

  (二)抵销诉讼的构成要件


  

  抵销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诉合法成立,并处于持续状态。本诉的存在是抵销诉讼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没有本诉的合法存在,那么抵销诉讼就失去了作为诉讼的正当性根基。处于持续状态是指诉讼合法成立后尚未终结前的连续状态。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达成诉讼和解协议而撤回诉讼或者在诉讼终结后主张抵销,那么因前提的虚置抵销诉讼无法成立。


  

  2.诉讼上的抵销合法成立。我们之所以将这种诉讼称为抵销诉讼,就是因为诉讼上的抵销合法成立,这是抵销诉讼能够成立的关键性要素。抵销的成立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之间还是存在着断裂的可能性,这里所谈的是抵销的合法成立,而能否获得法官的最终认可则是另外层面的意义。


  

  3.本诉和诉讼上的抵销由同一法院管辖。如果抵销作为一种抗辩,那么因这种抗辩不具有独立的诉的性质,不能改变管辖;若抵销作为一种反诉提起,案件的管辖权就呈现异样。在抵销诉讼中存在着两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那么抵销诉讼的两种争议事项的管辖权不具有同一性。但是“无论抵销还是反诉,其得到立法确认的制度前提是:(1)法院在同一诉讼中对多个争议事项的认可,尤其是承认被告在本诉中可以对抗对方的主张。(2)同一国家的司法权必须统一”。[1]因此,抵销无论是作为抗辩提起还是作为反诉提起,受理的法院应是本诉的受理法院。


  

  4.本诉和抵销属同一程序。抵销作为一种抗辩,那么这种抗辩被本诉所吸收,这就无所谓程序的多重性的问题了。抵销作为一种反诉,程序的多重性和差异性就变得异常显然。例如,如果本诉属简易程序,而抵销属于普通程序,程序的差异性使得抵销诉讼无法合理进行。


  

  (三)抵销诉讼的制度价值


  

  1.发现真实。发现真实是民事审判的切实目标,而当事人的主张和诉求的对抗是达致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抵销诉讼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又对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为了使这种主张获得法官的确信进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必然积极地抗辩和充分地举证。这既包括从正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正当性,也包括从反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假定性。在自认和认诺中,当事人实质上放弃了这种对抗的机会,但是在诉讼上的预备抵销时这种对抗非常显然。通过当事人的这种对抗,法官以中立、超然的态度听审当事人的对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做出接近事实真相的判断,这也增强了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性。抵销诉讼为法官从正反两个方面衡量当事人主张和证据的合理性提供了制度性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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