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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上)

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上)


肖建华;唐玉富


【摘要】抵销诉讼是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化选择。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制度空位的巨大断裂使得我国建立抵销诉讼制度成为必要。以实然的诉讼制度为基点,考量两种模式的抵销诉讼的优劣,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成为我国制度建构的理性选择。这种抵销诉讼模式的建立也提供了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根据。
【关键词】诉讼上的抵销;抵销诉讼;抗辩模式;反诉模式;既判力
【全文】
  

  一、抵销诉讼的涵义及其制度价值探析


  

  (一)抵销诉讼的内涵和特征


  

  所谓抵销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主张诉讼上的抵销行为与原诉讼行为的合称。两大法系对诉讼上的抵销性质有抗辩与反诉之分。如果将诉讼上的抵销视为一种抗辩,则这种抗辩与本诉合称为抵销诉讼,也即本诉被称为抵销诉讼;如果将诉讼上的抵销视为一种反诉则这种反诉与本诉合称为抵销诉讼。可见,只要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抵销,那么抵销诉讼也即启动。这样,抵销诉讼不但存在于将诉讼上的抵销视为反诉的英美法系国家中,而且也存在于将诉讼上的抵销视为抗辩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抵销诉讼的用法,这不意味着抵销诉讼的虚无。抵销诉讼恰如其分地反映了这些国家的现实。抵销诉讼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抵销诉讼行为的对抗性。抵销诉讼中存在着两个行为:本诉和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上的抵销是基于主动债权而提起的;本诉则是依托于受动债权而提起。诉讼上的抵销的提起是被告为了反对本诉的诉讼请求而以自己的主动债权予以冲抵的。如果诉讼上的抵销获得承认,那么被告的债权不但能得到及时实现,而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减轻原告的诉讼请求所带来的压力甚或全部抵免。因此,在抵销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为了使得自己的债权获得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必然要提供各种自己掌握的证据和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手段对抗另一方的主张。


  

  2.抵销诉讼行为的独立性。诉讼上的抵销是为了冲抵本诉的诉讼请求而提起的,但是法律并不要求这两种请求之间必须存在着一定的牵连关系。无论是本诉还是诉讼上的抵销都由法律对其构成要件做出规定,只要满足这些要件,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独立的请求。


  

  3.抵销诉讼当事人的同一性。抵销发生于存在着对待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上的抵销的主动债权的债权人是受动债权的债务人,而受动债权的债权人是主动债权的债务人。主动债权和受动债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彼此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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