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制度上的正当性,且在“倒逼”机制这种非制度化压力下,基层信访机构因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往往对个别信访群众在法律规定以外给予特殊帮助,“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成为普遍的工作方法。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得到额外好处的信访人往往在得到实惠后,并不安分守己,息事罢访,相反,他们不仅借此向其他信访群众进行“经验交流”,而且变本加厉地索要更多利益。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这类相关案例非常之多,例如,在海淀区四季青乡,个别拆迁户在已得到了非常优惠的补偿后(与同等拆迁户相比),仍不满足,通过缠访、闹访等手段迫使基层乡政府再给予一定补偿,这直接引发了其他访民的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同时还激发了潜在访民上访的可能性。在北京,还有个别访民选择奥运会、两会期间等重大政治事件发生的时候上访,政府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对其进行特殊帮助,这亦给其他访民做出了错误的价值导向。此种非制度化的“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备受诟病,囿于人、财、物的有限性,基层政府常常疲于应对。
面对上级与访民的双重压力,除了采取给访民很多“优惠待遇”这种非制度性措施之外,很多基层政府信访机构还逐渐突破《信访条例》第6条给信访职能部门所设定的职权范围,在“地方”建立了信访问题解决的实体机构。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信访部门已经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将信访办与之合署办公,实际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此种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具有吸收民间调解组织职能的倾向。北京市怀柔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典型,其已经完成了“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该矛盾调解中心要求区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都在该中心设立办公席位,每天派人值班,以便协调为访民及时解决问题。由于公、检、法及政府职能部门都在现场办案,使访民有效避免了被“踢皮球”的遭遇,并简化了一切繁琐的程序,直接追求“实质正义”,使问题能获得快速的终局解决。因而,访民普遍认为,来调处中心几乎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此,信访由“中转”部门变成了实体问题的“终结者”,信访“类司法化”使信访职能挣脱了现有制度的藩篱而发生了异化。
(三)信访与司法关系的厘定与涉农信访问题之出路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信访产生于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的时代背景之下。”[19] 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新中国的信访制度。在信访制度设立之初,政治沟通是信访工作的主要工作定位,信访工作注重的是“问题处理”和“群众监督”。尽管这一时期的信访工作也涉及到个别的、具体的纠纷解决工作,但是“问题”和“意见”是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自20世纪80年代起,信访的信息传达、政治参与功能逐渐让位于纠纷解决功能,尤其是最近十年来,信访在我国的纠纷解决系统中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一如前述,在某种意义上,现阶段一些信访机构通过与各地最高权力的联系,功能发生异化,事实上走向“超级法院”的通道,甚至本身就扮演着“超级法院”的角色,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甚至成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氛围下,信访的“类司法化”获得了政治上的高度认可,人民群众也在一定程度地享受着此种非程序化的便捷解纷通道带来的“实质正义”的好处,并且,社会各界亦似乎对其积极作用乐见其成。但是,从制度理性的角度言之,我们仍然需要追问,此种信访功能异化的背后是否有足够的法理依据与规范依据?
无疑,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权力应为法院所独享,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从国家权力配置角度言之,此即为排他性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对于信访部门行使纠纷解决的终局权力,在宪法和基本法律层面皆无依据。对于信访机构与访民通过签订协议约定,通过信访解决后的问题不能再起诉的做法,也无法找到法理依据;法院以此“息诉罢访协议”为据,拒不受理访民事后反悔的诉讼,更是于法无据。既如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在充分重视信访功能的当下,信访是否仍然还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对此,从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在宪法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法院与信访还是应该各司其职,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开展协作,方能实现彼此的最大互补功能,共同构筑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中国自清末变法百年来,一改两千年以来传统礼、刑并行的社会治理模式,转而求诸法律,可谓国之大幸。嗣后,虽历经沧桑,但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第5条),法治已经成为共识,成为常识。但是,深入农村调研的时候,我们所见所闻告诉我们,常识仍然需要言说。因为,法治在基层并未成为政府与人民的行为方式。“有事找政府”、“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方式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酿成了一拨又一拨的信访潮。诚如本文所分析的,像农地纠纷这样的当前农村社会主要矛盾,信访不是解决问题的终局之策,因为社会纠纷必须诉诸具有中立性和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法院才是社会冲突解决的主战场。信访只能是司法的补充,在当前中国国情之下,信访作为司法补充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是有着现实必要性的。但是,我们仍然需要“送法下乡”,需要对农地法律进行深入的法解释学研究,分析问题的解决出路,找出法律混乱和漏洞所在,使其不断完善,成为群众解纷的可靠依据。我们的法院更应该吃透法律,依法积极作为,而不应推诿了事。如此,才能使得“法院的归法院,信访的归信访”[21],信访不再迷失方向,而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其应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