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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禁酒令的立与废

  

  (二)禁酒令被废止的启示


  

  美国宪法禁酒令,让当时的美国人先是欢呼雀跃,随后陷入困境,最后归于冷静。这也是一个转型时期的社会很有可能面临的一种法治境遇———对于法律的信赖导致对于法律作用的过分期待。从法治的角度来说,美国禁酒令的废除,给我们今天的启示主要是:


  

  其一,应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是任何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两个方面。这两种价值很难简单地讲哪个价值就绝对地优先于另一个价值,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有不同的安排次序。如果法律的干预过了头,便不具有实施的可持续性。与人民的生活习惯、人性需求相背离的法律法规,靠公权强制实施一段时间尚可,但必不能长久坚持,人性和市场往往能够战胜似乎很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就禁酒这一事项来说,是应当强制禁酒,还是倡导戒酒;是应当联邦干预,还是应当由地方来管制;是应当制定一般法律,还是应当动用宪法;是应当全面禁止,还是应当有选择地禁止,都需要认真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二,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尽管法律和道德的分界并不是绝对的,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能道德化,道德也可能法律化,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觉性各有价值。法律有力,但这种他律机制如果过分使用就会使人们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道德无形,但这种自律机制在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却能够提供给人们自治、自尊的空间。解决道德的问题,主要靠教育劝导、潜移默化的方式。如果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道德问题,法律就变成了“双刃剑”,用不好,就会适得其反,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和反抗,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公然践踏法律,带来新的更严重的问题。美国禁酒主义者们出于对法律权威的无限景仰,不遗余力地想要借助法律的力量解决这一道德问题。废除禁酒令之后,禁酒主义者们才认识到,从健康的角度进行道德劝导和宣传,以引起人们自觉自愿地节制饮酒,才是上策。除了禁酒令,还有一例是,191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曼恩法案,规定基于不道德的目的,将任何妇女运送出州界,均属违法。“结果是年轻的爱与年轻的情欲,如今附有让男性坐牢的风险。不用说,这些法律并未终结荷尔蒙的渴望”。{7}(P18)


  

  第三,应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的关系。要使“纸上的法”变成“活的法”,关键要看执法。一个国家实际执法能力与一部法律执行所需要的能力有多大的差距,供需是否平衡,则决定了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有生命力。美国宪法禁酒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执法保障,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禁酒令被废除后,美国政府对酒类的管制改为主要就某一方面、某一具体问题立法,或主要由州政府立法。比如,以课税等经济措施限制酒类贸易的扩大;将合法饮酒的年龄从17岁提高到21岁;强制要求所有在美国销售的酒精饮料都必须带有“酒精危害身体健康”的警告标志;限制酒店营业时间;严惩酒后开车等等。这些立法执行所需要的能力与实际执行能力基本一致,于是获得了长期的坚持,收到了实际的效果。


【作者简介】
王晓光,清华大学法学院美国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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