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禁酒令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根据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沃尔斯特法令》规定,凡是制造、售卖及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均属违法;虽然自己在家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就属违法,最高可罚款1000美元并蹲上半年监狱。由于这种规定严重背离了社会习惯,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执行起来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如美国拥有长达1.8万多英里的海岸线,有人对此作了一个非常形象的说明:假如在1920年将所有执行禁酒令的人员召集起来到海岸线和边界线上执行任务,这意味着每人要负责巡查12英里海岸、12英里海港、12英里海呷、12平方英里森林以及12平方英里的沿河陆地。{13}禁酒令的实际执法能力,远远赶不上所需要的执法能力,致使法网留下了很大的漏洞,逐步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其次,禁酒令的实施客观上带来了许多新的犯罪。对于喜欢喝酒的人来说,禁酒令实施的后果是,它迫使个人自己去做决定:他是应该打破这项法律,还是遵守它。据统计,在禁酒期间,政府总共逮捕了50多万人,其中30万人被判刑。这些被逮捕和判刑的人中,大部分是平时有喝酒习惯而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的人。{13}禁酒令反而使贩买私酒在那时成了一种一本万利的买卖,吸引了无数的犯罪分子介入其中,有组织犯罪活动益形普遍。比如,芝加哥的“疤面煞星”艾尔·卡邦,以及其他城市类似的流氓。贩卖私酒在为黑手党积聚了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为后来从事毒品走私贩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育了严密的组织和犯罪网络。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也卷入其中,政府腐败和受贿的丑闻层出不穷,禁酒时期提供了惊人的诱因去贿赂、欺骗,以及侵蚀法律与命令的正常力量。{7}(P18)
再次,禁酒令的执行往往造成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侵犯。美国是一个自由主义历史久远且内涵广泛的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极其尊重。越来越多的人感到,禁酒令实施中,在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方面己经超出了他们所能容忍的范围。1921年12月,联邦禁酒执行官员在没有取得搜捕令的情况下就搜查了乔治·凯洛尔和约翰·齐若所驾驶的车辆,并在其座位下搜出了68瓶威士忌和杜松子酒,以此作为证据对他们提出起诉。被告的辩护律师以执行官违反宪法第4条修正案,没有搜捕令就搜查了私人的车辆为由提出申诉,然而最高法院却认为宪法第4条修正案只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14}这一案例扩大了禁酒执行官员以及几乎所有警察搜查和扣押机动车的权力,否定了宪法第4条修正案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个人权利明显失去了保障。有的人本来是一个坚定的禁酒主义者,然而当他看到禁酒带来对人权的极大侵犯时,就主动承认自己犯了一个大错误,并要求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弥补,提出废止禁酒令,从而转变成为坚定的反禁酒主义者。
此外,经济大萧条也加速了禁酒令的废除。在1929年到1933年经济大危机期间,美国国内的注意力迅速转移到经济问题上,由于经济出现的困难,许多农民开始要求取消禁酒令以扩大粮食需求,带动农业的发展;广大的工商界也呼吁酒的生产和消费,以拉动经济。在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生活中,酒实际上成为慰藉人们心灵的“宠物”。1933年,罗斯福顺应时局和民意,在新政的第一批法案中提出宪法第21条修正案废除禁酒令,禁酒主义者奋斗了多年的成果就此付诸东流。尽管如此,如同当年在通过宪法第18条修正案时许多美国人表示欢欣鼓舞一样,这次通过宪法第21条修正案同样有很多人报以了热烈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