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立法上讲,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倾向明显,国家干预开始兴起。美国在19世纪晚期,社会上主张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呼声越来越高,联邦政府从立法开始采取行动。一是为了恢复自由竞争,开展了反垄断立法。宪法禁酒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酒业托拉斯,但如果我们同时查看1890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及1903年通过的《埃尔金斯法》、1906年《赫伯恩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等法律后,就会明白禁酒法案“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它只是众多联邦政府推动的国家干预的法案之一。在它们的背后,隐藏着的都是针对资本扩张而进行的国家权力的集中与增长;二是为了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开展了反腐败立法。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联邦文官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党分赃的局面。1913年获得批准的宪法第17修正案,给予人民以直选参议员的权利。1921年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使政府每年都要干什么、花费多少,变得公开透明;三是为了缓和劳资冲突,将联邦政府的干预引入私人契约关系领域。1906年国会通过《联邦雇主责任法》和1908年的《劳工伤害赔偿法》,从而推动了美国各州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加强了雇主对雇员工伤的赔偿责任,削弱了过去的同伴责任律(fellow-servantrule,雇主如被劳工诉因一位或更多的工作同伴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该损害应由同伴全部或部分承担赔偿为由,而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7}(P4)1916年通过的《基廷—欧文童工法》,禁止州际工商企业使用童工;还有1916年通过的《亚当森法》,规定州际铁路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等。四是为了缓和贫富差距,开始对财富进行再分配。1913年伍德罗·威尔逊颁行了累进所得税法,它对年收入5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7%的所得税,该法后来成为美国宪法第16修正案。1916年,联邦政府开始征收遗产税。五是移民立法。1903年国会通过移民法,之后又多次立法,限制不断加强。20世纪初期,政府赋予执行这些法律的人很大的管制权限,以防止“乌合之众”进入美国。六是反邪恶立法。进步主义者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建设远离邪恶的美好家园,建设一个道德层面上的“山巅之城”。除了禁酒令和上述所说的曼恩法案,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哈里森麻醉药品法案》和1919年的《鸦片排除法案》,开始吹响了毒品战争的号角。可以说,进步主义时期的立法促进了美国管制福利国家初露端倪,为罗斯福新政进行了预演。
第三,从司法上看,法院扮演了保守的能动主义角色,频频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在以分权为特点的美国这一法制世界,重要法律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之间的较量,并不会随着法律的颁行而终结。在法院里,他们会进行第二轮的斗争。{8}(P488)对美国进步主义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表示了有节制、小幅度的支持,但许多立法因被判违宪而无效,法律在艰难和反复中前进。就禁酒而言,1886年,衣阿华州通过立法,限制酒类进入该州,此举被联邦法院判决违宪。19世纪末,联邦政府开始全面干涉酒类行业。1913年国会通过的韦伯-肯尼恩法废除了酒类在州际商务中的一切豁免权,交由联邦管理。不久,该法案又遭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废止。比如,国会1894年通过所得税法,1895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禁酒令和所得税法都是国会启动了宪法修正案程序,才最终把局面扭转过来。再比如童工法,1916年颁布的《基廷—欧文童工法》,对雇佣童工作了限制规定,但在1918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判为违宪;1919年国会又通过第二个童工法,1922年被最高法院再次推翻;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新政时期,第三个童工法才终获胜果。这一时期,被称为分水岭案的是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纽约州的法律规定,禁止面包房的工人一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或一周超过60小时。面包房的老板约瑟夫·洛克纳因违反该法而被定罪,洛克纳不服,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的该法因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剥夺了雇主和雇员契约自由权利而无效。{1}(P207)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反映了当时在整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思想,这一思想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所形成的、也是所需要的。相对于总统、国会和进步主义者所主张的积极干预的改革措施,恪守遵循先例的法院显然是保守的。但保守的法院并不甘示弱,充分利用违宪审查权,迫使改革的脚步放慢。从另一方面讲,这一时期法院通过判决,对联邦与州的权力重新分配,以及劳资之间、白人与黑人之间、男女之间、公民与移民之间的权利重新分配,保证了进步主义者所推动的改革措施不超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因而可以说,司法权的保守且能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