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江苏无锡中院裁定张艳标故意伤害案
蔡林;成志昀
【关键词】正当防卫
【全文】
裁判要旨
行为人基于斗殴故意采用挑衅行为致使矛盾激化,对事件升级负有责任,即使在被害人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并先行攻击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被害人损害的,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情
2010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艳标接到女同事蔡阿纯的电话,称其与魏小凡遭到被害人李文科及杨志洪酒后骚扰,要求张艳标携带工具将对方打跑。张艳标随即携带铁管一根和折叠式尖刀一把赶至蔡阿纯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小湖新村的租住处,双方相遇并发生口角,张艳标遂打电话纠集人员欲教训对方。李文科见状便上前抢夺张艳标手中的钢管并徒手殴打张的身体,双方发生扭打。在互殴过程中,张艳标拔出尖刀朝李文科左胸猛捅一刀,对方即后退,张艳标仍挥舞铁管继续追打,后李文科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艳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艳标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张艳标在接到蔡阿纯的求助电话后,即携带铁管、水果刀等工具前往案发现场,可以认定张艳标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张艳标到场后即与对方口角,当李文科上前夺其手中的铁管并用拳击打其身体时即掏出水果刀,在揪拉中用水果刀捅李文科左胸一刀,致李文科受伤,案发不久在送医院时已死亡,其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但可以认定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法院判决:被告人张艳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艳标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艳标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艳标在公安机关多次供称,其接到蔡阿纯电话后,即准备铁管尖刀等工具赶往案发现场,并电话纠集人员欲教训对方,后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即产生伤害对方之歹念,遂持尖刀刺戳李文科身体,待李文科逃跑时仍手持铁管继续追打。综观张艳标的一系列行为,均反映出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根据法医鉴定,从张艳标对被害人刺戳的工具、部位、力度、后果分析判断,均证明张艳标主观上存有伤害李文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人死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在量刑时根据张艳标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及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已对其予以了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所处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