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辩护人懈怠上诉权被告人权利之救济
这里还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基于某种原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在上诉期内将被告人的上诉请求转送到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那么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否还能得到支持?公正和效率尽管是刑诉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但更为重要、直接和现实的价值则应当是实现权利救济价值,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其救济属性源于它是权利享有这一事实的自身逻辑延伸的产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更不能因为被告人的上诉权有瑕疵或者其上诉权被某种外在因素所干扰或阻碍而否定其上诉权。笔者认为在律师阻碍被告人的上诉权行使时,被告人有两种路径可以实现救济:一是刑事诉讼法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这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基本法益,从实质正义角度上讲,一旦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到非来自于被告人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干扰或阻碍,那么刑诉法应该给予救济和保障,这是刑诉法的根本之要义。刑诉法第80条的规定隐含了此意义:“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正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被告人的上诉权因律师的故意或过失而无法正当行使,对被告人来说这是不可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而法院可以依据刑诉法第80条规定裁定恢复其上诉权。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裁定不予以支持,被告人也可以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走第二条路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即可以通过走申诉路径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对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如果被告人上诉理由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确保其申请再审成功,但这条路径并非完美,因为从上诉权的本意来说被告人上诉无需任何实质理由,只需“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但此路径的成功往往取决于申诉的实质理由,如果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理由将不会获得法院和检察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