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的现实与理想
潘庸鲁;孙晔
【摘要】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
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尽管条文没有明确辩护人授权后的上诉方式,但口头上诉应具有与书面上诉同等的效力,这是条文逻辑的自然顺延;而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基于追诉权由公诉机关垄断和代表而被主动忽视,但双方的立场和利益维护并非完全一致,被害人的诉求和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回应和体现;作为法益损害的被害人理应被刑诉法重视和关注,这是现代诉讼三维结构模式的基本要义。因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既能够纠正和避免一审判决错误、完善诉讼结构模式,又不会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公诉机关职能和诉讼效率造成实质影响。
【关键词】上诉权;被告人;被害人
【全文】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或代理人因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它既体现了寻求二审法院给予救济的主体意志,又直接反映和体现了被告人寻求救济的愿望;它既以一审程序为基础,又以一审法院的裁判为检验对象,通过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以缓和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冲突、避免裁判错误或纠正量刑不公的权利保障和救济。上诉权的行使无需当事人有实质性正当理由,但对于上诉权这个问题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分别存在一个问题,第一个是现实问题即辩护人及其家属(以下简略为辩护人)口头上诉是否有效问题,因为刑诉法只是明确了被告人的口头上诉权问题,但对于辩护人及其家属的口头上诉权并没有明确;第二个是理想问题即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否应该被赋予问题,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不应该享有上诉权,毕竟刑事诉讼演变规律是从私诉到公诉、再到私诉与公诉并存的否定之否定路径。这一现实与理想问题都涉及上诉权,而上诉权的确保又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在二审中救济权利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深究之,正是由于上诉权与裁判权的良性互动,才形成了刑事审判中的权利和权力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如果能够对上诉权问题给予充分关注,那将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跨越性价值,因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