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第六期“判例研读沙龙”时被首次纳入讨论范围,主要报告人便是张翠松博士,她代表北京第二分检课题组介绍了检察系统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和现状。在这一期的报告中,张博士介绍了课题组在B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进行的问卷调查情况及结果分析。调查卷共发出197份,回收138份,通过对回收卷的统计,有几个结论值得关注。其一,被访者中有46.7%的检察人员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57.97%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定》。其二,有9.42%检察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在检察系统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理由分别是现行考核机制约束(26.09%),办案时限太紧没有时间查阅(26.09%),查阅不方便(21.74%),与法院指导案例相比没有权威性所以没有必要重复检索(26.0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80%来自被学界认为指导案例最有用处的起诉审查部门。其三,关于“两高”发布的指导案例或典型性案例对于检察人员办案是否有作用的问题,虽然有96.97%的受访者认为有作用,并且其中36.36%认为作用非常大,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从没有查阅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比例分别是13.04%和27.74%,经常查阅的比例分别是20.29%、15.33%,偶然查阅的比例分别是66.67%和56.93%,显然不少检察人员想当然地认为“两高”发布的案例作用应该很大,然而实际情形却不是这样。课题组还根据问卷数据对检察系统案例指导制度的生存空间和发展远景做了建设性的分析和设问。
二、判例研读及其方法(1):公法判例研读
公法分会场一共讨论了七篇报告,都集中在行政法领域。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延续他在《“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一文中的研究风格,以“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为题,评析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行政判决。针对该案的两个争议焦点,朱芒教授分析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的判断方式,并在“判决的规范性意义”部分中,从二审判决的内容中发现了法院建立了两层判断结构。通过这个两层判断结构,法院成功地将公开“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高评会组成人员”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的“社会稳定”之外。上海师范大学马英娟教授以“当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遭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以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的分析”为题,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当场处罚”不一致的法律规定中提炼出所探讨的问题。该文分析了全国人大法律的性质,着重论证了全国人大能否制定非基本法律,以及如何区分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和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还是非基本法律等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该文对全国人大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关系作了十分精细的分析,最后在结合本案的基础上对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对于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是否也适合实施所谓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当下的法学界是存有争议的。南京大学胡敏洁副教授以“论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为题,针对实务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指导性案例”这一法律现象,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行政处罚的指导性案例”、“行政处罚中的‘先例’制度”和“制度性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并从中提炼出四个“难题”加以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该文以肯定的态度提出了行政机关指导性案例制度构建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标准是否可以引入行政诉讼,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可以说是一个“冷问题”。四川大学韩锋博士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探析—以案例研究为视角”为题,展开对行政诉讼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论述。该文基于行政诉讼中应当运用此证据规则这一前提,在所确定的范围内检索到全国各级法院已有17份行政裁判文书中使用了这一证据规则。针对这17份行政裁判文书,该文将它们分为5种类型加以讨论。最后,该文还从理论上分析了“民事行政裁决诉讼”等4种类型的行政诉讼也可以适用“优势证据规则”。苏州大学章志远教授以“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基于典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为题,从确定的范围中选取34个行政案件作为分析样本。针对“工伤主体范围”等10个方面的问题,分析了这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法规范的解释内容。鉴于工伤行政案件中有关行政法规的解释内容的差异性,该文进一步分析了这34个行政案件中法院对行政法规解释的审查基准,并将审查基准归纳为“立法意图”、“生活情理”和“社会需要”。上海交通大学徐涛博士以“行政诉讼中撤诉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件分析—以青岛万和公司案为研究对象”为题,从该案件中提炼出“供热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等三个问题,结合案件事实,从中解析出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所应当包括的“案外人切身利益的保障”等三项内容及其标准。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在进入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个问题,本质上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宪法层面上的基本关系。四川大学周伟教授以“法官解释法律尊重法律实施机构意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例”为题,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行政案例,以法律实施机关(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涉及到法律解释为限,检索出行政案件16个,并将它们分为“法律规定缺位”等三种类型。该文认为,法院在这些案件中解释法律的方法并非通常的历史解释,也不是参考立法文献,而是尊重法律实施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立法者客观意志的理解与适用,除非适用该方法解释法律裁判案件明显违背法律规范包含的立法者的客观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