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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监督与管理活动

  

  五、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地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非常重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同时也开展了一系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效。但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也存在脱管、对抗抵触司法所管理、矫正活动消极无为、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推脱司法所或矫正中心举行的各种矫正活动等问题。笔者认为,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应重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强刑事执行一体化建设。具体是应首先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权{5},同时,建立合理的审判、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和监禁性执行与非监禁性刑罚执行融合的一体化机制,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且保障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监狱内外执行过程中的顺利衔接。


  

  第二,建立切实可行的矫正对象行为目标和行为规则,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尤其是应尽快探索一套个案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应立法建立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制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缓刑类、假释类、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收监执行;而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上述三类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不符合收监条件的,如何惩戒强制其履行相关规定,应研究专门的强制制度并予以立法确定。


【作者简介】
徐明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注释】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假释、缓刑类社区矫正对象,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一个核心条件是适用假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罪犯监外执行的适用同样要认真权衡其社会危害性。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比较特殊,这些人一般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且主刑执行完毕的人。
社区组织或工作人员为矫正对象规定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应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并应符合法律的精神,否则,就会滋生执法权的滥用,侵害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1}杨征军.罪犯权利新探{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21-24.
{2}张绍彦.刑事执行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34.
{3}储槐植,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87-389.
{4}杨殿升,张金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8.
{5}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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