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的监督与管理活动
徐明江
【摘要】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执法性的性质,对它的实施可以预防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保障社区安全,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论述了监督管理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过程,指出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全文】
社区矫正[1]的监督管理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方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因此,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合理化建设进行深入研究,是目前社区矫正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属于执法活动的范畴,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刑事执法活动。如此定性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监督、管理活动往往涉及到矫正对象权利的限制和某些义务的履行{1},如活动自由的限制、会客自由的限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迁居报告的要求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以及增加公民的某项义务,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监督、管理活动正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剥夺或限制矫正对象某些权利的活动,或者是监督、管理矫正对象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活动。
第二,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法律强制性{2},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意味着将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比如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单方面性,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不听由矫正对象的意愿。在这方面,监督管理活动与帮扶活动不同,帮扶活动一般是应矫正对象的要求或征得矫正对象同意后实施的。
监督管理活动的执法性,决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主体、内容、方式、工作机制等,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应首先明确的问题。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价值依据
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管理活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