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2、执行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等,并不抛弃原有的执行庭设置。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庭的裁判职能仍予保留,这就为执行机构行使裁决权奠定了组织基础。且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都有同样的裁判资格,由执行机构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裁决事项,只是法院内部的分工,对外都是以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


  

  3、执行改革中对传统的执行权进行分离行使,改变了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人员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行使执行裁决权的局面。特别是实现执行权横向和纵向的合理配置,本身就是为了执行机构内部实现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4、从当前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分析,大量具有较高学历、法学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了执行机构,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进一步壮大,由这些人行使执行程序中异议之诉等的裁决权又有何不可。


  

  5、执行机构行使裁决权,有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符合执行经济原则。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机构行使,因其熟悉案情,可以迅速作出判断和裁决,使停滞的法律关系得以恢复正常,这样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


【作者简介】
童兆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翔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
【注释】孙家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10页。
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58页。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46页。
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438页。
关于执行申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执行实践中应用颇多,是引起执行监督程序的条件,其性质类似于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声请和声明异议,主要由执行当事人基于程序权利的保障而运用。
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96页。
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228页。
江伟、肖建国:“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5第1期。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经销,1999年修正10版,第214页。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经销,1999年修正10版,第832页。
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页。
江伟、肖建国:“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06页。
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27页。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07页。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经销,1999年修正10版,第214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403页。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经销,1999年修正10版,第255页。
江伟、肖建国:“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