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的判决中,“后果从来不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后果相当严重,后果就会影响决定。”[10]当法官能够援引明确的规则裁判时,他(她)或许不会花费太多精力去预想可能对当事人及其以外的人的影响。但是当规则用尽或者模糊不清时,当价值互相交战难分胜负时,这时法官更多的就是对选择其中之一或几种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可能产生的后果加以审慎刻意的思考。杰克逊法官在谈到“米纳斯韦尔校区诉戈比提期(MinersvilleSchoolDistrictV.Gobitis)”案的核心意见“民族国家的统一是民族国家安全的基础”时,就强迫向国旗致敬和宣誓能否有效地推进民族国家的统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
这种强迫统一的企图最终都是无效的,这是每一种这类努力的教训:从罗马对扰乱其异教统一的基督教的镇压、作为宗教和王朝统一手段的宗教法庭、作为俄国统一手段的西伯利亚流放,一直到我们目前的极权主义敌人即将失败的努力。那些以强迫手段排除反对意见的人很快就会发现他们是在消灭反对者。强迫的意见统一只会取得坟地的统一……。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要以避免这种开端来避免这种结局……。这个案件之所以困难并不是因为所涉及的是我们自己的国旗。[11]
这个决定意见的着重点并不在于宪法的教条之上,而在于强制性向国旗致敬和宣誓的后果,不仅是对米纳斯韦尔的耶和华目击者们的后果,而且是对社会的其他人的后果。正是对这一后果的深思熟虑决定了杰克逊法官的判词。上述仅是从判决对整个社会中的个人可能被国家强力侵犯的后果方面加以考虑,而事实上对后果的思考还涉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政治利益的平衡等。在转型国家还涉及到法律权威是否会受到威胁的思考,也即是要考虑案件的执行效力问题,譬如能不能执行9部分执行可不可能9如果判决不能执行,那往往是对法律和法官本人的嘲笑与戏弄。因此,大多数时候有经验的法官在遵循职业规范的前提下更注意对执行效果的考虑,而一些外行则有可能对此会颇有微词。
法官潜心于考察后果的同时,经常也会屈服于来自外界的压力,不管是利益集团的还是社会公众的压力。当一个有权势的人与一个没有权势的人发生纠纷时,前者很自然试图运用他的权势给法官施压从而影响纠纷的解决结果。对法官来说,至少对自主观念强的法官来说,自然也很想防止这种使他们受权势支配的干涉。在有些地方,这种影响有时很普遍,以至于法律成为笑柄。在现代社会,这种威胁更多是来自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而不是来自个人。但不论怎样,它都不是微不足道的,它不断影响该法律社会中的法官和为法官所保护的人们对法律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