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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中的竞争性因素

  

  首当其冲的是碰到规则含义模糊或相互冲突的规则令人左右为难时,法官的下一步骤往往就是给出自己深思熟虑的或者有时是武断的判断。这样一种判断“或基于保持和平,或基于保持社会现状,或基于促进最大限度的自由的个人自我肯定,以及其它诸如阶级的自我利益的实施、维护和加强一个已经确立的政治组织的权力等”。[4]


  

  历史的发展已经抛弃了许多陈旧过时的东西,包括法律。各种野蛮时代、专制时代的法律自不待言,即使是以成熟、理性、系统而着称的罗马法,也已经被现代人剥掉了其前现代社会外衣而投入到新的历史洪流之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固然很重要,但这种稳定性倾向于演变为顽固性、保守性。在生气勃勃的快速发展的社会中,稳定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人们以及法官的抉择。但法官的不平凡之处就在于,面对社会的需求与民众的呼声,他能够突破传统上的保守主义角色的观念,勇于承担起改造旧社会的重任。英美法系不断推陈出新的判例即是此明证。而即使是在大陆法国家,目前也不乏其人。


  

  这种果敢地否定“陈规陋习”的法官的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价值评判。他们认为现有的规则往往不适应社会的需求,如果仍依这样的规则判决,就会有违公平、正义或平等诸多现代观念。我们已经步入了历史的死胡同,必须砸破旧的世界,才能开始新的生活。


  

  对法官来说,虽然稳妥的措施是坚守规则这最后一块阵地,但是当这块阵地根本就不存在时,即通常所说的规则之间存在空白时,并且当规则之间的空白已为人们不能忍受时,即使是最谨小慎微的法官也会开始尝试用其它的材料来填充这一段空白。这些材料被卡多佐称为“社会福利”。它可以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在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经常仅仅是便利和审慎。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指由于坚守正确的行为标准——这在社区风气中得以表现——而带来的社会收益。在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而不论它们是表述为信条或是体系,或者是一般人心灵中所固有的观念。[5]“一方面”,热尼说,“我们应追问理性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保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他又说:“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6]


  

  规则的缺陷所造成的法官偏离其正常的轨道而裁判的现象并不是一种异常的情况。相反,在现代社会,它们不时地发生。那些伟大的外行们认为法官的忠诚义务在于严格遵循规则的约束实在是一种善良且幼稚的幻想。当法官们就一个疑难案件进行抉择时,法官需要在上人价值观和社会流行的价值观之间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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