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中的竞争性因素
付建平
【摘要】法官判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规则、价值、压力与后果共同构成法官判决的竞争性因素。首先法官受到规则的约束,规则是法官判决的首选;当规则用尽时,法官要借助于价值、后果与压力来决断案件。三个要素在法官面前相互争夺优先权,或单独、或共同影响法官的判决。
【关键词】竞争性因素;规则;价值;压力;后果
【全文】
如果说法官的天职在于依据法律公平裁判,相信大多数人对此不会有疑义。并且就一般事实而言,法官也是按照这个要求与期望而行为的。但是,细心一点的人也许会问,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是写在纸上的那些被称为规则的文字吗?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东西——它们经过法官的包装而成为“法律”,这种“法律”蒙住了我们的眼睛而使我们以为它们实际上就是法律?大多数法官对此的回答也许是前者。有人曾把法官描述为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汁原味。但是法官对法律的忠城真的是这么机械吗?他们难道没有七情六欲,从而他们的判决不会沾染主观色彩吗?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法官的判决真的就是依据规则或规则的本意?法官判决真的就很客观而不带任何偏见?法官制作判决时真的不会屈服于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对判决的后果真的没有深思熟虑过?
对上述追问的回答是本文试图努力做到的。如果说“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均衡是理解经济学的关键”,[1]那么借用“竞争”一词同样可以顺当地理解法官的判决过程。规则、法官的内心确信、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要素历史地走到一起,各自施展魅力,影响法官的意志和判断。无论何种类型的法官——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左派、右派、中间派、后现代主义等,都可能被其中一种或几种所吸引而排斥其它要素。所有这些要素共同构成法官判决中的竞争性因素。
竞争性因素之一:规则
毫无疑问,法官依规则而裁决,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也是大多数法官的观点和任务。对多数法官而言,判决仅仅是把规范和事实分别作为大前提和小前提,通过三段论合乎逻辑地导出必然结论。这不是一种神话或传说,因为就大部分案件而言逻辑的力量已经足够了——就得出正确的结果而论。但法官依据何种规则裁判仍是一个问题。因为就规则而言,迄今为止,对它的界定可谓五花八门。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并不试图对规则作详尽的讨论,而是简单地认为法官判决所依凭的规则乃为约翰·奥斯丁意义上的规则,这种规则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正如一般人所认识到的,因了下述原因,规则对法官的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