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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证,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如果对经典马克思主义者“议行合一”的民主原则理解不当,那么,就可能出现过于强调司法权的与行政权的共性、而忽视司法权个性的认识错误。同时“,议行合一”原则理论上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差别以及运行规律未加任何区分,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司法权按照行政权的模式运作的弊端。


  

  第二“,议行合一”试图将民主的原则、民主的程序套用到司法上来,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也是与司法权的本质相背离的。对此结论的简单解释是,民主是一种利益决策机制,任何与利益有牵涉的人都应该参与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来,民主一般应当遵循多数人利益至上的原则。而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制,通常只能由职业法官通过理性的逻辑推理才能形成判决结论,中立是法官的基本要求,对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法官必须一视同仁,法官只能针对法律负责,不得随波动化的民意而进退。


  

  第三,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及其观念,所设置的法官由人大选任与罢免、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方式承担政治责任、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与质询权等一系列问题,都与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不相容。实践中,这些做法容易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不良后果。


【作者简介】
张泽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巴黎公社公告集》,罗新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3页。
《巴黎公社公告集》,罗新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0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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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6日第2版。
关于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理论缺陷,参见张泽涛:《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与司法权的行政化》,《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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