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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

“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


张泽涛


【摘要】“议行合一”会对司法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一,由于“议行合一”将司法权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司法权行政化的弊端;其二,“议行合一”试图将民主原则、民主程序贯彻到司法中来,违背了司法权的本质规律,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得不屈从于波动化的民意;其三,根据“议行合一”原则及其观念所设置的由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方式来承担政治责任、由人大选任与罢免法官、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与质询权等一系列问题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有不相容的嫌疑。
【关键词】议行合一;司法权;民主;审判独立;宪法
【全文】
  

  长期以来“,议行合一”被视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笔者认为,在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的“议行合一”学说中,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被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迄今为止,学界还没有任何专门论证“议行合一”对司法权造成消极影响的论文或着述。本文认为,如果说“议行合一”原则容易导致行政集权的话,那么,它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尤烈。


  

  一、理论溯源与历史轨迹


  

  由于学科的局限以及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对国家权力的划分方法,学者们很少联系司法权对“议行合一”原则进行历史回顾。1971年3月,巴黎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成立了巴黎公社。巴黎公社政权是由无产阶级直接选举产生的86名代表组成公社委员会,行使全部权力。公社委员会和委员有权通过一切法令,并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同时直接指挥执行,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为了防止管理者成为旧国家中的官僚阶层,公社委员会、法官以及一切公务人员都是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随时撤换。对这种选举、群众监督、撤换的做法,巴黎公社发布的公告集中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公社所建立的秩序将是真正的、惟一持久的秩序,因为它的基点在于经常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不断得到人民的赞助;委员不断受到舆论的检查、督促和批评,是可信赖的、对选民负责的,并且随时可以撤换。”[1]巴黎公社对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与任何国家公务人员并无二致,都是由最普通的工人阶级代表担任。法官都是由选举产生,他们只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随时接受选民的监督、检查,并可随时撤换。[2]在巴黎公社领导者的眼中,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法官独立制、高薪制、精英化、专业化、终身制,都是资本家用来镇压人民的幌子,是骗人、虚伪的民主,目的是为了将广大人民排斥在法官队伍之列。巴黎公社的法官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法官的虚伪独立性被取消??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应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3]“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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