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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规定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总数为3 - 7人(必需是单数) 。西方陪审团则人员众多,审判陪审团一般是12人;起诉陪审团人数不多, 20 - 30人左右不等。


  

  其二,陪审的审判职权不同。西方陪审团主要对事实认定负责,法律适用主要由法官负责。如前所述,陪审团没有遵从法官法律适用“意见”的义务。《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兼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项权力。由于中西陪审组织形式不同,审判职权的行使方式也就各异。西方以陪审团(集团)活动为主,其审判职权的行使主要通过团(集团)实现。中国以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来行使其职权。


  

  其三,民主制度不同:西方陪审制以分权、民主制为其基础。《决定》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如众所悉: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司法制度亦无例外。《决定》的第11条二款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几项要求,正是符合这一重要原则的。


  

  其四,法制环境不同。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上溯于封建时代,有上千年的发展历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使之繁衍、昌盛,并在众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发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顶多不过数十年经历,虽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亦堪称道路坎坷,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它也借鉴、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的一些原则、规范,同时保持了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目前,正沿着有中国特色的转型、改革的道路前进!


  

  总之,中西两类陪审制度生长和发展有完全不同的经历。即两者所处的历史环境差别极大。这是纵向考察两者的法制环境。如果再从横向考察两者的法制环境的话,也可能有文章可做。笔者首先感知的就是西方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面对的是法官;我国人民陪审员当然也面对的是法官,但还要面对法院。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是“法官独立审判”。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实行独立审判,从汉语语词看:“法官独立审判”和“法院独立审判”,两者仅一字之差别,但从两种政治制度及其民主原则迥异的角度研究,也是一篇大文章了。我暂且将其纳入“法制环境”之中,不知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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