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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六、中西陪审制度的粗浅比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在保障公民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与西方陪审制度颇多相似之处。贯彻分权原则在西方陪审制度更显突出。这很可能也是改善、加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他山之石”。


  

  (一)《决定》与西方陪审制度之相同


  

  首先,立法目的一致。都使人民以陪审形式参加法院审判(均有“掺沙子”的意味) 。以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其次,具有审判者资格的陪审员(团) ,依法执掌部分审判权力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注重规范法官和陪审的关系。规定两者依法分工和合作;共同审判法律规定的案件;都规定陪审员不得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第四,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类型(以民、刑为主的案件)广泛,并由法律(或案件)规定之。第五,构成中西陪审制度的重要内容:如陪审员的权利、义务;陪审员的执法纪律;回避制度;违纪、违法所负法律责任;陪审员的地位、待遇、法律保障等等基本相似。


  

  (二)《决定》与西方陪审制度之相异


  

  这都是立法者注重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司法制度的一些特点的产物。


  

  其一,陪审的组织形式区分颇大。西方陪审组成有大、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又称起诉陪审团;小陪审团负责审判,又称审判陪审团。(这里只以小陪审团与《决定》中人民陪审员比较)陪审团集体(团队)的活动是西方陪审活动的主要形式。《决定》没有陪审团的设置。人民陪审员独立(或单个)参与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参与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也很少,一般是1 - 3人。《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不得少于1 /3。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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