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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Bushell’s case (以下简称“案例”)的案情大致是:由Bushell等人组成的陪审团不顾法官的意愿,一致票决被告无罪。M. 法官不顾陪审制度的悠久传统,公然处以陪审团成员罚款。在他们拒绝缴纳罚款后,又发出令状拘捕、囚禁他们。Bushell等人不服,上诉于皇室法院大法官沃恩。沃恩向M. 法官发出令状,令其立即释放,并作出答辩:即说明罚款、拘捕囚禁的理由。M. 法官的答辩指出Bushell等人“违背了充分明白的证据和违背了法官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


  

  “案例”洋洋洒洒数千言,内容丰富,论证深刻。简言之,大法官沃恩集中驳斥了上列答辩中两项意见: (1)陪审团是认定事实的审判者。陪审团和证人不同,它具审判者的资格。证人举证的证词是他自己的见闻,通过其五官感受的结果。陪审团则是从证人的证词,通过自己的理解和能力,对要求认定的事实进行推论而得出的结论。“这一过程和法官发现法律的过程没有什么不同”(既然我们从来不以法官的裁判为理由让其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应以裁决为理由让陪审团负刑事责任了) 。这样,“案例”还确立了不以裁决为理由让陪审负刑事责任的原则。(2)如果陪审员负有遵照法官提示认定法律的义务的话,“对善恶的决定丝毫不起作用”,还不如没有陪审制度。况且,“陪审无从违背法官(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证据的真伪既由陪审认定,事实的裁决专属于陪审团,在陪审未确认证据、裁决事实前,就谈不到如何适用法律。在这个“案例”中沃恩力主陪审团是认定事实的裁判者;由于事实是适法的前提根据,也就分享了适用法律的权力。


  

  先哲有言:“没有分权就没有民主”。其实民主思想正是分权原则的基础。在“案例”中,沃恩浓墨重彩地抒发其民主意识,决非偶然兴起。沃恩列举一大串事例:同一证词,两个人得出不同结论是极为普通之事。同一着作的一部分,持有不同理解的人比比皆是。在宗教争论中,同一原着被解释为不同教义的也司空见惯。对证人的陈述,一个人理解是这样,另一个人的理解完全相反,是否能说其中一人没有按照宣誓诚实行事,而应受到罚款,或投入监狱?


  

  “一言堂”,原系挂在药铺中堂的铭言。其本意是诚实无欺,药不二价。后来人们用来形容“独断孤行”了。有一句流传数百年的民谚:“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在《三国演义》中,诸葛亮被塑造成超人、智慧的化身。怎么三个皮匠,而且还是“臭”皮匠能够超过诸葛亮呢? 其实,此民谚只是寓言“独断不如众断”。今天,人们深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似乎可以用“民主胜过独裁”来诠释这一谚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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