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以上是笔者节录记者对这个案件详细过程叙述的一部分。记者的详述囊括了我国现行刑事大案的全部程序(包括侦查、预审、起诉、一审、二审、复查……等等) ,它们都如同铁板钉钉、循规蹈矩地演绎在滕兴善个案上,也未能避免遗憾人间、催人泪下的冤案发生。


  

  笔者大胆设想,如果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引进西方陪审制度,组成陪审团参与审理,并一致否决滕兴善杀人的种种指控,作出无罪判决,就不仅使滕兴善不作枪下冤魂,同时也纠正了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数以百计的执法人员酿成冤案的错误;同时,也为各级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提供了认真找到真凶和真正受害人的广阔途径!


  

  造成滕兴善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详细列举,会占去很多篇幅而仍难以详尽。这个悲剧表面上偶然出现而定有其必然性的发生逻辑。然而,笔者观察到的则属于制度的缺陷或限制。审判中缺少陪审团参加并依法作出一致无罪判决。重复地说,审理此案(或此类案件) ,法院应当引进西方陪审制度。


  

  推而广之,如果我国法院普遍引进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的西方陪审制度,就能使人民法院吸收新鲜血液。规定这种化险为夷、纠错假而行正道的制度环节,既可使我国陪审制度转变、发展成崭新的司法制度,也能与时俱进,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目前,我国许多人民法院正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是否可以嫁接笔者在这篇“随笔”中鼓吹的西方陪审制度的重要环节?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我国制度转型的改革正进入上层建筑领域,东风劲吹,让我们认真“借他山之石以攻玉”,增添法院审判这一必需(不可少缺或替代)的重要环节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有多年发展的历史,这可能还是引进上述西方制度环节的良好基础!


  

  五、从英国古老案例看陪审制度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英国法学家曾经指出:建立陪审制度,其目的是让陪审团与法官分权,即分掌审判权,以救济法官独揽审判权的偏差,促进司法的民主和公正。他们认为法官久居庙堂(法院) ,往往拘泥于法律(含判例) ;且习惯于逻辑推理的思维方式,也难免刻板而失于偏执,脱离实际。而陪审团来自民间,熟悉生活,能与时俱进。他们的理解和论理更加符合人情和常理。因而他们参加审判与法官分权正可以救济法官独揽审判权所造成的后果(英国法学家这些言论使笔者想起“文革”中的一句政治术语:“掺沙子”) 。


  

  英国的陪审制度曾经盛行千年。很多法官都明智地支持陪审团分掌其审判权力。但有些法官则不这样,甚至滥用权力,采用罚款、拘捕、监禁惩处“不听话的”、“违法的”陪审团。英国古老、着名的Bushell’s case陪审案例,充分地反映了这一历史现象。这则案例因巩固了英国的陪审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名声赫赫。制造此案例的皇室法院大法官沃恩( Sir John Vaughan 1603 - 1674)的功绩铭刻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史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