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滕兴善案件”的反省和思考
陪审团参与法院审判,并对于某些案件作出(无罪)一致判决,成为审判程序的必要环节,是西方陪审制度的重要特征。前述“迈克尔·杰克逊案”,陪审团一致表决指控杰克逊的10项罪名均不成立,并宣告其无罪;法官当庭释放了杰克逊,使他免除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
最近,我国媒体接二连三地披露了多件误判“杀人犯”死刑案件。使我们联想到我国法院审判程序(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果设立陪审团参与法院审理案件(包括作出无罪判决)的必经程序,这类误判将不会发生,至少可以减少发生。
兹举滕兴善个案为例,加以分解。《厦门晚报》载:
“凶手”被毙16年,“受害人”仍健在。
16年前,湖南怀化,滕兴善被判死刑并已执行枪决。而“受害人”石小荣(公安机关已认定其被害死亡)至今仍活着。
1987年4月下旬,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发现碎尸(六块) ,系女性尸体。警方定为“4. 27”特大杀人案。在对失踪人员排查中发现18岁的石小荣(女)很可能就是被害人。公安局据尸体骨骼复原石膏像,让石小荣家属辨认,家属仅觉得其牙齿部分像石小荣的;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她即是被害人。曾经与石小荣有过来往的人都被列入排查对象。根据肢解尸体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又将医生、屠夫作为重点杀人嫌疑人。最终,因为滕兴善既是个屠夫,又有人反映他曾经在石小荣住过的旅馆嫖娼,于是在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0月26日由检察机关起诉。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1988)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滕兴善杀害了石小荣的具体情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了(1989)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其中的结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死刑。经过完全合法的程序,一桩“无懈可击”的铁案堂堂皇皇地出现在中华大地之上。滕兴善的律师在滕兴善被执行死刑前,即1月24日向法院呈交《申诉书》,其中列举了案中存在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第一,本案受害人80%尚在人间; 90%不是石小荣。第二,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是滕兴善绝非杀人犯……。更加值得重视的是这份《申诉书》后附有当地上百名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一致要求“枪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