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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胡大展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度
【全文】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有过这种司法制度。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比较盛行。被认为最先并盛行陪审制度的英国,上世纪中叶已趋于衰落了。美国继承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有所发展,至今仍相当盛行。旧中国虽然有过陪审法,但未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边区、解放区曾经有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初期这种制度由于一些原因,包括制度自身的缺陷,未能全面发展。近来,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诸方面重视。


  

  一、陪审员的产生


  

  Jury一词,源于拉丁文Jurare,原意为宣誓。陪审员兼有证人和援引他人证言判定案情以及审理案件的权力。宣誓,对一般证人是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对陪审员而言,还有保证其审理案件公正廉明的意义。这和西方国家、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情世态有密切、深远的关系。任何制度如果不是根植于民族传统、国情土垠,并符合世界潮流,就难以存活、延续、发展。


  

  陪审员不是国家官吏(公务员) ,既非法官(审判员) ,亦非司法兼职人员;一般均属于无偿服务。充任或当选陪审员,曾经有过身份、财产资格的限制规定。但从上世纪中叶或后期大多废止了。例如,英国1972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凡属选民,年龄在18 - 65岁,并从13岁开始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的男女,都可担任陪审员。


  

  二、陪审团的基本职能


  

  参与案件审理是陪审的根本职权,这在西方陪审制度中是一贯和普通的原则。在审理案件中,陪审与法官的分工都有明文规定,或遵循惯例。陪审并不取代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他拥有法官不执掌的权力。这种分工除了凭靠法规(或惯例)规范保障外,还要求双方各自充分发挥权力,并循规蹈矩、相互尊重。


  

  (一)陪审团的组成


  

  在案件审理前必先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成员由若干有陪审资格的男女组成,法官、律师用种种查询方法剔出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士。组成陪审团人数由法律规定(美国各州不一) ,一般是12名陪审员。他们经过“公平审判”的宣誓后,在固定的法庭陪审员席位入座。


  

  (二)陪审法庭的审理程序


  

  1、法官的工作 宣布开庭及适用与案件有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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