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两造的控状或诉讼状中将相关证人列入,这是证人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步。通常情况下,将某人列为证人需要其本人同意,但清代地方讼状格式将证人是否具备作为案件受理的依据之一,因此亦有当事人起诉时请不到证人而未经特定人同意擅自将其列为证人已获得官府受理案件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证人没有事先答应过两造,因此常会出现证人不到堂的现象。而答应将其列于讼状之人则一般会出庭应诉。需要说明是,清代州县衙门为了对地方实行有效控制,一般都在地方设立乡约或乡保等人,他们负有对地方发生的刑事案件向官告发的责任,因此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两造一般都会先向乡保投理,而乡保也就成了最初的证人,尽管他们并非目击证人。当乡保被列为证人以后,他们多会到堂。如同治年间刘荣鑫夫妇口角,后刘妻毙命,刘荣鑫投鸣约邻同壶公刘福兴刘云臣往视,后刘荣鑫报案,词列约邻为证,约邻出庭作证亦称刘妻不知否何毙命。[5]并未对争议事实提供有价值的证明。
官府传讯证人是证人作证程序的第二步。官府传唤的依据即是两造在告状或诉状中所列的名单。关键证人必须到庭,否则案件难以审理。若非关键证人,不到庭亦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如此,有些差役欲敲诈当事人,常会以证人还未到齐而不予进行案件审理的准备程序。若敲诈不遂,即使证人已齐或虽不齐但所缺并非关键证人,亦会声称案件证据不齐,从而欺骗官长导致案件无法审理。{11}221因此,巴县地方屡发饬文要求衙门差役若遇勾摄,当惜两造之拖累,将证人赶急传齐。{11}226
到堂证人向官府呈堂证供是证人作证程序的第三部,在作证之前,证人应向问官具结,表明自己所言不虚,如虚情愿反坐等表述。在具体的案件讯问顺序中,例应先问尸亲或其他案件的受害人,再问证佐,最后问被告人或凶犯。整个问讯的过程是以让证人自己陈述案件所见为主,而非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讯问证人时采取隔别讯问,即通常情况下讯问某一证人时,两造与其他证人皆不在场,除非是为了对质方可让证人同时在场。
(三)人证的责任
关于人证的责任,清代律例已有明文规定,普通人证按证人作伪减所出人之罪两等处罚,本非证人而扛帮作证者依诬告律处罚。清代四川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未见关于证人作伪受处罚的具体资料,但证人扛帮作证的现象应较为常见,不过由于普通民众惧怕官府,因此这些扛帮作证包揽词讼之人大都为地方绅商。光绪十三年川东道饬秒称今后遇有劣绅不知自爱,胆敢包讼作证,指官撞搕,须查访确实,破除情面,严拿到案,认真重办。[6]但效果如何,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