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还没有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3]但是我国2004年宪法第33条第3款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作出了规定。作为与人权保障联系最密切部门法的刑事诉讼法,负有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历史使命。因此,应当借鉴韩国刑事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人权保障的指导作用,以我国宪法保障人权为根据,及时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从现实上看,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其他部门(“两高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且适用于其他刑事案件。[24]这就表明对于一切刑事案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必然要求,[25]也是衡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标准。尽管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将保障人权作为目的,但是,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以及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的物证和书证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身就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26]由此可见,司法上的保障人权比宪法上的保障人权(可能仅具有宣示意义)更直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更利于辩护权制度的实现。
借鉴之三:局部调整与规模修订相结合
与上述两个借鉴相比,这个借鉴方式为技术性的,或者说是方式和方法问题,而前述两个借鉴则是实体性的,或者说是根本性的问题,但同样重要。因为任何好的内容,都要以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方能体现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如前所述,韩国刑事诉讼法至今已经进行了14次修改。通过这些修改可以归纳出修改的规律,即适时修改原则与局部修改与规模调整相结合原则。[27]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只是在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从修改次数和频率上看,我国均无法与韩国相提并论。尽管如此,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本次共修改110处,条文由1979年的164个条文增加为现在的225个条文。修改内容既包括总则,也包括分则;既有对原有条文的修改,也有新增加的条款。特别值得一提的关于刑事辩护的修改。本次修改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时间、权限以及会见的相关内容,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接受聘请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刑辩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接受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涉案的诉讼材料、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辩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享有比在审查起诉阶段更大的权利。由此可见,本次修改应当属于规模修订的范围,而非适时修改和局部修改。但是,韩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方法(或技术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有借鉴价值。自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权保障”已写入宪法,侦查和检察实践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的实践基础,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理论支持,由此为刑事诉讼法的再次规模修订提供了较坚实的基础。立法部门正在抓紧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大规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久就会出台。我们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