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诉法辩护权制度之借鉴
孙瑞玺
【关键词】韩国刑诉法;辩护权制度
【全文】
一、引言
截止目前,以韩国2007年6月1日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为介绍对象的文献已为数不少,从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动因主要基于保障人权和民主主义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化;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国选律师人数的增加等。[1]韩国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成立了专门机构,[2]历时近四年的时间,终于就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达成共识。韩国自1954年9月23日制定刑事诉讼法至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已进行了13次修改,[3]相比而言,本次修订,已不是简单的局部法律条文梳理,也不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进行的部分内容调整,而是在人权保障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彻底整合。在总数493个条文中,对10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订。[4]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保障人权以及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5]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质性增强;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侦查原则的确立;被追诉人沉默权制度的具体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逮捕和羁押规则进一步正当化;公判中心制度的确立。此外还确立了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重构系统化、正当化快速处理程序;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等内容。[6]
本文将以韩国2007年6月1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为主要参考资料,重点介绍该法中涉及的辩护权制度,并通过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得出初步的比较法上的结论,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二、韩国刑诉法辩护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韩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结构大致包括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四个主要方面。辩护权制度主要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之中。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角度上着眼,韩国刑诉法在侦查和起诉程序中的辩护权制度的介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辩护人在场制度
韩国刑诉法引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在场制度,并非相当然的结果,而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3年11月11日,韩国大法院在一则判决(2003 mo 402)中指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但是认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辩护人在场权利,这一权利是宪法上合法程序原则及获得辩护人帮助权利的延伸。[7]韩国宪法裁判所2004年9月23日也在一则判决中明确认定,参与讯问的辩护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8]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规定:①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申请,应当允许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或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准许其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②要参与的讯问的辩护人为两个以上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一人参与讯问。如不指定参与的辩护人时,检察官或司法警官可以为其指定一人。③参与讯问的辩护人讯问结束时后,可以陈述辩护意见。讯问中也可以就不当的讯问方式提出异议,经过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批准可以陈述辩护意见。④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应该将第③款的辩护意见记载在讯问笔录,让辩护人阅读该讯问笔录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⑤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应当把辩护人参与讯问及其限制情况记载在讯问笔录。本条第①款中限制辩护人参与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惟一的条件是“正当理由”。对于何谓“正当理由”,韩国刑事诉讼法未具体规定。参照韩国法务部制订的《司法警察官吏执务规则》(法务部令)第16条之2第1款规定,正当的理由就是很有可能因辩护人参与讯问而导致妨碍讯问、泄露侦查秘密或者妨碍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即使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也要保障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接触的权利。[9]同时,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①款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告知的事项事包括“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可以要求辩护人参与并可以获得辩护人的帮助”的事项。该条规定属于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条的保障措施,也应归入辩护人在场制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