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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下)

  

  当然,即使法律或最高法院今后再对如何确定证据的价值作一些规定,也不意味着在证明力的判断上将采用法定证据为主,因为能够预先对证明力作出规定的毕竟是少数,在多数场合,法律无法预先设置这方面的规则。所以,从总体上说,就证明力的判断而言,自由心证仍然是主导。


  

  这就是说,在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上,法定证据的成分多一些,而在证明力的判断上,自由心证的成分多一些。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两者是平分秋色,是不分轩轾的结合呢?尽管笔者主张在证据的收集使用和证明力的判断上都应设置一些证据规则,但仍倾向于将这一证据制度称为以自由心证为主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证据规则的有无或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以及怎样对证明力的判断作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主张的“两结合”的证据制度仍然是一种自由心证成分居多的证据制度。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证据制度的选择首先应当符合本国的国情。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相比,两结合的证据制度无疑会有更多的法定成分,但这并不表明这一证据制度落后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优劣,不在于其是否与法制发达国家证据制度相一致,而在于它是否切合本国的国情,能否有效地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诚如葡萄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访华时所言:“司法制度只要符合本国国情,没有好坏优劣之分。”[26]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为提高法官素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我国颁布了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任职资格条件。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修正案,提高了法官任职资格条件,并将初任法官任职资格考试从原来系统内考试转变为由司法部主持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最高法院为提高法官素质也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如审判长选任制,书记官系列单列制等。尽管如此,要想在短期内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仍然是不现实的。我国的法官队伍在法官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基本形成。这支人数庞大的队伍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法律院系的本科生、研究生,复员退伍军人,司法学校的毕业生和从社会上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法院的高中毕业生(这部分一般先担任书记员,后来有不少当了法官)。在基层法院甚至中级法院,法律院系的本科生、研究生的数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由于我国法官的人数已基本饱和,今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进入法院的人数将是相当有限的,加之现在仍存在“出口”不畅的问题,法官队伍的更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即使制定民事证据法,也将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律,因为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司法公正度、司法权威性的提高,就没有必要再用许多证据规则约束法官,证据法也就大部分失去了它的作用。参见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笔者虽然也希望如此,但对此并不抱乐观态度,如果说民事证据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的话,其过渡期也将是相当长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单独规定书证,但涉及书证的有4条。另外,将视听资料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外国民事诉讼法中无相应分类,视听资料是作为书证的一部分。
法国除了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外,还在民法典中对证据作出规定,这里的251条包括了民法典中的50余条,13%的比例,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算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已注意到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明性。”
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1999年9月2日《检察日报》。
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是“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
前引〔9〕,苏永钦文,第14页。
前引,李学灯书,第715页。
前引,何家弘文。
参见前引〔2〕,陈一云主编书,第24页。
参见潘剑锋、何兵:《证据空调化与错案的形成》,《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参见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报告选》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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