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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与互惠缺失时中国判决的域外执行

【作者简介】
谢新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有区别的,执行是指国家以公权力强制执行判决,必须以承认为条件,但承认并非必然伴随着执行。对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除金钱给付判决以外,只发生承认问题。例如,一个单纯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就不发生执行问题,因为无需执行。从这个角度来说,判决的执行通常比判决的承认要大很多。例如,我国已承认多起外法域的离婚判决,但尚未有过无条约且无互惠情况下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子。而外国承认中国的判决也多为有关离婚的判决。在商事领域,外国承认中国的判决,目前所知仅限于2006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江苏无锡中院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裁定。该案详情参见马琳:《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Hubei Gezhouba Sanlian Industrial Co. , Ltd. and Hubei Pinghu Cruise Co. , Ltd. v. Robinson Helicopter Company, Inc. 06-01798(C. D. Cal. 2009), 以下简称“Hunbei v. Robinson”。
Hunbei v. Robinson, at 2.
同上,第13页。
参见Lucian B. Cox, Equity: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in Virginia and West Virginia,p.288。
参见Trey Childress, “Chinese Judgment Enforced in the United States”,资料来源:http://conflictoflaws.net/2009/chi-nese-judgment-enforced-in-the-united-states/,2010年5月5日最后访问。
Hunbeiv.Robinson,at 2.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72页。
参见宣增益:《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参见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几点思考》,《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参见徐鹏:《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难以逾越的障碍——以香港法院Chiyu Banking Corp Ltd. v. Chan Tin Kwun案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董立坤:《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参见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2 H.K.L.R. 395(H.C.)
Nanping Liu, "A Vulnerable Justice: Finality of Civil Judgments in China",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Spring 1999, p.83.
Hunbei v. Robinson, at 12.
Cheshire &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1th ed,, Butter Worths, 1987, p. 45.
参见王吉文:《互惠原则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缺陷》,《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期。
参见Trey Childress,“Chinese Judgment Enforced in the United State”。
该法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62年制定,由各州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截至2008年7月,已被包括纽约州和加州在内的32个州采纳。
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 Recognition Act,§1724.
Hilton v. Guyot,159 U. S.113,115.
同上,第119页。
李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原则》,《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141页。
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Cowans v. Ticinderoga Pulp & Paper Co., 219 App.Div 120.
案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详细分析参见李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原则》;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山冈永知:《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日美比较研究》,刘斌斌译,《科学·经济·社会》2007年第2期。
转引自马琳:《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例如,参见“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与香港新中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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